第23节
令”说:“国民政府将陈独秀原处刑期减为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宽大,现值时局紧迫,仰即转饬先行开释可也。”④从“呈文”到“指令”、“训令”,以及见报的“明令”,一向以腐败和低效率著称的国民党政府,竟在一天之中就完成了。可见当时时局之“紧迫”,也暴露了他们急于要甩掉这个“包袱”的狼狈心情。

    

    ①《汪精卫致胡适》,《陈独秀被捕资料汇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30页。

    

    ②司法院呈文,呈字第260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③国民政府指令,指字第1844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④司法院训令,训字第594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第二天,即8月22日,“宣告陈独秀减刑”的“国府明令”就在《中央日报》等各大报上刊登出来,主要内容与上述“指令”相同,只在末尾宣称:“并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38条,宣告将陈独秀原执行有期徒刑8年减为执行有期徒刑3年,以示宽大,此令。”与此同时,监狱当局也向陈独秀宣布了这个“明令”,在狱中呆了2084天(5年差53天)后的陈独秀一时茫然无措,潘兰珍高兴得流下了眼泪。据濮德治后来回忆:“国民党《中央日报》以‘陈独秀爱国情殷,深自悔悟’为标题,登载他的出狱。我和罗世凡向陈提议,‘爱国情殷’四字,可以默认,‘深自悔悟’四字必须声明更正。但陈独秀这个人是非常乖僻的,新闻记者来见他,本可乘此机会,讲讲自己的主张,但他避而不见,把我和罗世凡都气坏了。”①其实,对“深自悔悟”之类不实之词,陈独秀当然不能接受,他之所以不愿利用新闻记者采访的机会声明辟谣,主要是因为他考虑到出狱前就批驳“国府明令”,显然是不明智的,很可能节外生枝而耽误了出狱大计。

    

    ①濮清泉,《我所知道的陈独秀》。

    

    1937年8月23日中午,陈独秀由潘兰珍和三儿子陈松年迎接出狱,首先在其学生——时任国立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所长、中央大学教授傅斯年家中住了几天,因附近房屋被日机炸坍,傅斯年见这里不安全,避难其他地方去了。当时包惠僧住在莫愁路一家独院,想接陈独秀夫妇去他家住,陈独秀没有答应。后来陈钟凡坚持要陈独秀住到他家去,陈独秀见陈钟凡家房子宽敞,便于月底移住陈钟凡家。陈独秀出狱后,8月25日,他就给《申报》馆写了一封声明信。此信不长,但写得文采飞扬,荡气回肠,极具感染力。在此,不妨照录全文,以飨读者。

    

    鄙人辛苦狱中,于今五载。并读政府明令,谓我“爱国情殷,深自悔悟”。爱国诚未敢自夸,悔悟则不知所指。前此法院科我之罪,诬以叛国。夫叛国之罪,律有明文,外患罪与内乱罪是也。通敌之嫌,至今未闻有人加诸鄙人身者,是外患之当然不能构成。迩年以来,国内称兵据地或企图称兵据地之行为,每役均于鄙人无与,是内乱罪亦无由,国内无罪而科以刑,是谓冤狱。我本无罪,悔悟失其对象;罗织冤狱,悔悟应属他人。鄙人今日固不暇要求冤狱之赔偿,亦希望社会人士,尤其是新闻界勿加以难堪之诬蔑也。以诬蔑手段,摧毁他人人格,与自身为顾人格,在客观上均足以培养汉奸。此非吾人今日正所痛心之事乎!远近人士或有以鄙人出狱感想见询者,益以日来都中有数报所载鄙人言行,皆毫无风影。特发表此书面谈话,以免与新闻界诸君面谈时口耳之闻有所讹误。①

    

    陈独秀对国民党政府以“爱国情殷,深自悔悟”之名,将其释放出狱,指责为“罗织冤狱”的“污蔑手段”,是不值得一驳的欺世谎言。

    

    陈独秀之所以将此信寄给《申报》馆,大概是《申报》在报道陈案审判时比较客观,且富有同情之心。据说当年陈独秀的自撰《辩诉状》写出后,上海各报“慑于国民党的高压,只字不敢刊载,独有《申报》别出心裁,在《地方通讯》栏内用‘苏州通讯’的形式,发表了辩诉状的要点”。②陈独秀这次自然也希望它能发表这个声明,但是,这次却未能如愿以偿。

    

    ①《陈独秀给<申报>馆编辑部的信》,《党史资料丛刊》,1980年,第2辑。

    

    ②马荫良、储玉坤,《关于陈独秀出狱后写给<申报>的一封信》,《党史资料丛刊》,1981年,第1辑

    

    《申报》馆接信后,编辑部主持言论的胡仲持即与总经理马荫良商量,二人一致认为,国民党以“危害民国”判陈的罪,可以说是一种“冤狱”,应予“赔偿”,而今将陈释放,仍要对他造谣污蔑,说什么“深自悔悟”,怎能自圆其说,陈在来信中表明两点,无不言之成理,在《申报》发表,自无问题。但采取什么形式发表,用“书面谈话”,还是用“读者来信”,一时不能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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