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
    ①刘仁静谈托派问题,1979年5月9日。

    

    陈独秀本人的文件就是《陈独秀自撰辩诉状》。对于应付这次审讯,陈独秀做了认真的准备,早在1933年2月20日就撰写好了《辩诉状》,约4000余字,观点鲜明,结构严谨,精悍锋利,气势雄健,是一篇既辩护自己又攻击敌人的杰出的文件。自辩则义正词严,攻敌则尖锐有力。他在《辩诉状》中宣称:“半殖民地的中国,经济落后的中国,外困于国际资本主义,内困于封建军阀官僚,欲求民族解放、民主政治之成功,绝非懦弱的、妥协的上层剥削阶级全躯保妻子之徒,能实行以血购自由的大业......惟有最受压迫、最革命的工农劳苦人民与全世界反帝国主义军阀官僚的无产阶级势力,联合一气,以革命怒潮,对外排除帝国主义之宰割,对内扫荡军阀官僚之压迫。然后中国的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与统一,发展经济、提高一般人民的生活,始可得而期。”陈独秀说,这就是他“五四”以后“组织中国共产党之原因”。他光明磊落地申明:“共产党之终极目的,自然是实现无剥削、无阶级、人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自由社会。”在这里,他仍以共产党自居,并宣称为实现这一终极目的,“中国共产党目前的任务”是:“反抗帝国主义以完成中国独立”,“反抗军阀官僚以实现国家统一”,“改善工农生活”,“实现彻底民主的国民立宪会议”。并表示他过去、现在及将来“所思所行,亦此物此志”;“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一息尚存,挺身奋斗。”

    

    接着,陈独秀从法理和历史事实,阐述了何为“国”,何为“民国”;又雄辩地论证了何为“危害民国”、何为“叛国”。他认为国家是“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卖国于外敌,毁坏民权之内政,才是“叛国”、“危害民国”的实质。“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之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之革命政党,无不曾经

    

    ‘叛国’”。孙中山等“曾推倒满清,推翻北洋政府,如谓推倒政府,就是危害国家”,那么孙中山“岂非已叛国两次!”然后,他矛头一转,猛烈抨击国民党的黑暗统治。他说:“人民无权利、无自由,大小无冕之王,擅作威福,法律只制裁小民,文武高官,则在议亲、议贵之列,是以共和其名而专制其实矣。”他又说:“国民党竭全国人民膏脂以养兵,拥全国军队以搜刮人民,杀戮异己。”“对日本侵占国土,始终节节退让,抵抗徒托空言,且制止人民抵抗,……向帝国主义屈服,宁至全国沦亡,……而予则主张由人民自己扩大其组织与武装,对帝国主义进行民族解放战争,以解决东北问题,以完成国家独立,试问谁为‘叛国’?”他还说:“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替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出了人民的自由权利,……试问谁为‘危害民国’?”

    

    陈独秀慷慨激昂,义正辞严,把自己的被告身份变成了原告,国民党的原告身份成了被告,把法庭当作战场,把国民党对他的审判变成了他对国民党政府的揭发和控诉,证明犯有“危害民国”和“叛国”罪的不是他陈独秀,而正是国民党政府自己。

    

    最后,陈独秀大声宣布:“今者国民党政府因予始终尽瘁革命之故,而加以逮捕,并令其检察官向法院控予以‘危害民国’及‘叛国’之罪,予不但绝对不能承认,而且政府之所控者,恰恰予以所思所行相反“若于强权之外,复假所谓法律以人人罪,诬予以‘叛国’及‘危害民国’,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他要求法院“即应毫不犹豫地宣告予之无罪,并判令政府赔偿予在拘押期间之经济上的健康上的损失。”

    

    从中世纪宗教法庭上的伽利略,到1933年9月德国纳粹法庭上的季米特洛夫,人类历史上留下了许多进步和革命人士在反动派的法庭上,变被告为原告,审判反动当局的佳话。陈独秀这次法庭斗争,正好发生在季米特洛夫莱比锡受审事件同一年的前5个月,同样脍炙人口,轰动社会。他以不久前抒发过的“匹夫不可夺志”的气魄,傲然挺立在国民党的法庭上。虽然经过托派的侵蚀,仍以其意气风发的精神风貌和泼辣酣畅的激扬文学,再现了“五四”时期的勇敢精神。他高举民主自由独立解放的大旗,痛斥国民党政府卖国腐败和专制独裁,在法庭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陈独秀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立场,他不仅不同意章士钊为他曲为巧辩,而且很多老朋友为了替他减轻罪责,多次劝他修改供词,他也始终坚持不改。他的老朋友、国民党元老柏文蔚,事后对他的儿子陈松年说:“你父亲老了还是那个脾气,想当英雄豪杰,好多朋友想在法庭上帮他的忙也帮不上,给他改供词,他还要改正过来。”①

    

    ①陈松年,《回忆父亲陈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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