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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4月26日下午2时,江苏高等法院第二法庭正式宣判。判决书一面在陈独秀反共上大作文章,引用陈独秀在法庭上的声明和《关于所谓“红军”问题》一文中的文字,大肆渲染,说“鉴于陈独秀研究社会主义误入歧途……反对史丹林派(斯大林派之意,即中国共产党——引者注)利用土匪溃兵,领导乡村农民为武装暴动,时时加以抨击,即从证据上观察,该反动派亦尚无实施暴动之准备。审察情节,尚可矜原,自应量予减科以昭平允”;一面又诬蔑他“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乘日本之侵略,妄诋政府不抵抗,借反日救国名义,欲将建设中华民国之国民党国民政府推翻”,并严厉指出,陈独秀所组织之中共反对派,是“以颠覆国民党国民政府而组织苏维埃,由无产阶级专政为最终目标,是不独图谋变更全民主治之中华民国国体,并将中华民国之建设从根本上推翻,其危害民国及叛国毫无疑义。”决定判处陈独秀、彭述之各有期徒刑13年,剥夺公权15年,其他被捕者各判5年、2年不等。陈独秀当场奋起,大声抗议:“我是叛国民党,不是叛国。裁决不公,我要上诉。”旁听席上也纷纷吼叫起来:“判得太重。”胡善偁见势不妙,立即宣布“宣判结束,退庭”。
陈独秀判刑的消息传到中央苏区,《红色中华报》第77期载文说:
“托陈取消派向国民党法庭面前讨饶,所以保住了性命,而且很快便可在国民党的‘皇恩浩荡’下得到大赦,以至起用,大做其官咧。”
5月27日,陈独秀接到判决书后,开始准备《上诉状》,他在狱中用了半个多月时间,陆陆续续写了5千多字。到6月15日,《上诉状》写成,托蒋豪士律师至上海,转交章士钊,代呈国民党最高法院。
在《上诉状》中,陈独秀首先驳斥所谓“政府即国家”的谬论,阐明反对政府并不等于反对国家,不能搞“朕即国家”。国民党“视建设中华民国者之自身即为国家”,“谓反对民国者自身即为‘根本推翻民国’”是可笑的“世间滑稽之论”。接着,他深刻揭露了国民党“建设中华民国之现状”:“无冠之王,遍于宇内;田赋附加,增逾正额十倍以致数十倍;新税各目,多至难以悉数,贪夫盈廷,饿殍载道;
农夫辍耕于田,工贾咨嗟于市,鸦片官营已为公开之秘密;士流动色相戒莫谈国事,青年出言偶激辄遭骈戮……六年以来,内战大小十余次,破坏铁路车辆七千有余,增加内债十余万。最近更由政府借入美国农产品,价值二万万元,既以加速农村之破产,又阴增人民对于未来内战军费之负担。……前年不战而断送东三省,今年不战放弃热河及平津以东,南渡之局已重见于今日,岩山之迫亦难免于方来。
……人民爱国之心,渐为迫于暴政苛征之惨痛心情所排而去。瞻念前途,令人不寒而栗!”这就是国民党所谓“从事于建设中华民国之领导机关”的“建设业绩”,以我等反对如此建设中华民国的领导机关,而判以“危害民国及叛国”之罪,“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后世?其次驳斥所谓“图谋变更国体”的谬论,阐明了苏维埃制度和民主共和制度是一致的,不能说是“变更国体”。他指出:“由帝制而民主共和,如国民党之所为”属“变更国体”。
而“苏维埃并非新奇之物,只‘工农兵会议’的翻译名词而已,其不独与民主共和无忤,且因而巩固之、发展之。”国民党谓主张苏维埃政制为“变理国体”,为“危害民国”,实属无稽。接着他无情揭露了所谓“中华民国为民主国家,其主权寄于全民”的谬论。他指出:“民主之定义即为由大多数人民管理即统治的国家,无所谓全民主治之说。”“至于在数十万国民党员统治下之中华民国,四万万人民益复被谥为阿斗,更明明无参政之权,兹复谓之曰‘全民’,未免过于揶揄!”他进一步阐明了工农苏维埃制度乃“民主制之最后最高阶段”,“对待剥削阶级少数人以专政,以实现被剥削者大多数人民行使统治权之真正民主国家”。
最后,批判法院判罪是“侵害思想言论自由,阻抑民主政治实现”。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反对国民政府即为危害民国及叛国”,因此,法院判词“于理于法两具无当”①。所以,陈独秀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①《法治周报》第1卷,第33期,1933年。
在等候国民党最高法院批复的过程中,有一天,陈独秀给汪原放写了一封信,希望汪氏叔侄能来南京狱中探望他。此时汪原放在上海,而他的叔叔汪孟邹却在长沙。
汪原放,安徽绩溪人,与陈独秀是同乡。汪氏一门与陈独秀交谊甚厚,汪原放的父亲汪稀颜,是清末陈独秀在江南陆师学堂读书时的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