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节
无发言权,即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二)中国人已穷到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抗战,政府不予接济。至如所谓长期抵抗,只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还是不抵抗。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①旁听席上,人们纷纷议论,皆说陈独秀“言之有理”。检察长被驳斥得十分狼狈。这次审讯,一直持续到中午11点33分。

    

    4月15日,第二次开庭审讯。审判长首先与陈独秀查对了昨天审讯之笔录后,看了一眼案卷,然后问陈“托洛茨基派之最终目的如何,是否为推翻国民党,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陈独秀肯定地回答:“是。”胡善偁就不再问陈独秀,转问其他人去了。第一天审讯了陈独秀、彭述之、濮德治、宋逢春等6人。第二天主要是审讯王子平、何阿芳、王光群(罗世凡)、郭竟豪、梁有光、王莹堂等6人。

    

    4月20日,第三次开庭,这次是最后法庭审讯,允许律师辩护和陈独秀等人自辩,因此旁听的人特别多。不少人是从镇江、无锡、上海专程赶来旁听的,“惟庭地不敷容纳,后至者多抱向隅”,“有立于座次两旁者,有立于记者席之后者,亦有立于室外者”,总计达200多人。②

    

    ①《陈独秀开审记》,《国闻周报》第10卷第17期,1933年5月。

    

    ②《陈案辩论总结》,载《申报》1933年4月22日。

    

    辩护开始后,检察官朱隽宣布陈独秀等人的法庭审问结论。朱隽“史托两派不同的地方——都是内部问题……目的都是共产,都是危害民国…所以被告负有两个责任:(一)组织左派反对派他是主脑,所以无论宣传命令,他都要负责任,被告个人之言论著述,当然亦要负责;(二)宣传部分,他们有一个系统,向一个目标进行,著作很多,被告当然亦要负责。……综合所述,被告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及第2条第2款。”

    

    接着,大律师章士钊出庭辩护,其词5千余言,侧重法理,逻辑性很强,条条针对审判长的讯问,逐一批驳。如说陈独秀主张“以法定之选民投票”取得政权,“何得为罪”。“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遂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章还说陈独秀鼓吹的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是没有矛盾的。他说:“孙中山开宗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大同主义。’又云:‘国民党既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大目的就是要众人能够共产’。”由此可见,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不但不冲突,“而且是一对好朋友”。他指出陈独秀曾与国民党“合作”,担任过国民党的职务(广东国民政府教育委员会委员长);在《汪陈宣言》中苦口劝阻“主张打倒国民党的人”;最后与中共分裂组织托派以反共等等,为陈独秀曲为巧辩,甚至认为“托洛茨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

    

    章士钊把陈独秀描绘成国民党的功臣、三民主义的信徒、鼓吹议会政治的政客和反共的急先锋,真可谓为陈辩护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殊不知,从陈独秀和托派的观点来衡量,所有这些,都是陈独秀历史上的耻辱,不是光荣;是败绩,不是功绩。而且,他们一贯自认为,托派“反共”,与国民党反共有本质区别;他们“反共”是为了“拯救共产党于堕落”。其实托派“反共”,在客观效果上,正是章士钊辩护词中所描写的,托派成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反共同盟军。

    

    因此,陈独秀在听完了章士钊的辩词之后,立即拍案而起,当庭发表声明:“章律师之辩护,全系个人之意见,至于本人的政治主张,应以本人的文件为根据。”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