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节
    向、李二人聞言俱是一愣。

    劉禪朝法邈示意,法邈這才從左右手中接過了一沓卷宗,幾步上前遞給了向朗與李嚴。

    向朗與李嚴二人雖然不解其意,卻還是一起開啟了這幾份卷宗,看了起來。

    劉禪坐得隨意,靜靜看著二人。

    他今日之所以召二人至此,非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要再榨一榨這兩個被邊緣化的『罪臣能吏』過剩的精力,讓此二人來解決大漢如今最最迫在眉睫的制度建設問題:

    修訂《漢律》,統一各州立法。

    如今益州、關中、荊州、隴右各地律令參差不一,或沿漢舊制,或用『漢科』,或雜以魏、吳之法,又或從權宜之規。

    官吏斷獄,往往一事而數判。

    他在荊州這段時間,就已被各郡縣律令混亂的問題弄得焦頭爛額,而《漢律》那一套屎山程式碼,就是混亂的根源。

    卻又不能直接用『蜀科』來治荊州。這律令的亂麻若不趁早理清,日後必有掣肘之患。

    因此,他要自己牽頭,讓向朗與李嚴二人會同有司,取各地律令之善者,刪其繁蕪,正其牴牾,修撰一部足可垂範後世的《炎武律疏》,徹底確立大漢的法統。

    

    第469章 炎武律疏(下)

    兩漢四百年,律、令、科、比,林林總總,極其龐雜,斷罪所需比對法條已近三萬條,兩百餘萬言,七百餘萬字。

    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莫說普通的司法官員,就連大漢的廷尉正卿都無法遍覽律令,這就使得劉禪這段時間在選拔、提拔律法相應官員時遇到了極大的阻礙。

    因為考核沒有標準答案,甚至就連出題人都不知什麼是標準答案,全憑師承、家學及個人好惡評判。

    沒辦法,兩漢四百餘年,『律、令、科、比』這一堆屎山程式碼實在太過複雜太過繁冗。

    首先是漢律。

    蕭何定《九章律》九篇。

    叔孫通加《傍章律》十八篇。

    張湯定《越宮律》二十七篇。

    趙禹定《朝律》六篇。

    光律就有六十篇。

    東漢建立後,光武帝劉秀並未制定新律,而是繼續沿用西漢律篇,將這套律篇體系完整繼承了下來,即使這六十律篇已有許多累贅重複,但祖宗之法不可變。

    沒錯,起初最大的阻礙就是『祖宗之法不可變』,因為這是劉秀再造炎漢後,宣示自家法統承繼自前漢的政治表態。

    等到後來政權徹底穩定,這套屎山程式碼已經執行了起來,至少沒有動搖後漢的統治根基,於是後漢朝廷也就沒有再動著新律立新法的念頭。

    雖然沒有制定新律,但後漢法律並沒有停滯不前,除了以上六十律篇之外,有兩種法律形式承擔了更新法律的職能。

    一是《令》,一是《科》。

    天子的詔令經過整理後可以上升為具有長期效力的『令』,對漢律起到補充甚至修改的作用。

    前代天子所定之法叫律。

    當代天子新定之法叫令。

    後漢每一代天子都通過釋出新的詔令來更新法律,而沒有去動那幾部律典。

    這些詔令經過日常使用、篩選和整合,最終被編入律文,完成從詔到令,再從令到律的轉化,是天子在國家層面的補充立法。

    至於科,則是律、令以外,朝廷各機構針對具體事務、具體犯罪與刑罰制定的單行法規。

    一則科條負責一件特定的事。

    後漢中後期,科條的數量急劇膨脹,其數至一二萬條,民間怨之,謂『科條無限』。

    而除了令和科以外,後漢還有一種極其重要的法律形式:比。

    也叫『決事比』,它是在律無明文規定時,比照援引先前的典型案例作為判案依據。

    『比』在西漢就已經存在,但大規模編撰『比』使之系統化,是東漢的風尚。

    東漢的司法官員和刑律大家對散亂的判例進行了整理和彙編,形成了數百萬字的判例集。

    他們將判例集上報朝廷,朝廷稽核過後,又不斷賦予這些判例集以法律效力。

    於是乎,東漢的司法官員在斷案定罪時,除了查律、查令、查科,還要查比。

    同一個案子,律可能說判三年,令可能說判五年,科可能說罰金了事,『決事比』裡面,又可能找到更輕或更重的先例。

    兩漢四百餘年,什麼樣的『決事比』都能找到,最後完全就是地方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所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想讓你活的,就找出能輕判的依據,想讓你死的,就找出能重判的判例

    如此局面發展到東漢末年,律令科比四種法律形式層層疊疊,互相覆蓋,互相矛盾,已到了難以收拾、非改不可的地步,桓靈之世的民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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