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沒有任何一條法例規定,餐刀屬管制刀具!”
“所以,被告人張月,持餐刀,是屬合法行為。”
“其次......”
徐德緩緩開口,說出的話有些荒誕,可偏偏又有一大堆邏輯分明,理論紮實的話進行解釋。
“其次,我方並未進行主動挑釁!”
“請回憶,這個道具,是在什麼階段才出現。”
“是在客觀情況下,遭受到侵犯時,才將‘防禦性工具’抽出,做出防禦性行為!”
砍刀這種算是管制性刀具。
基本動手,就能被判定故意殺人。
但餐刀不同,首先是這玩意很鈍。
是的,餐刀很鈍,之所以還能切割牛排,原因在於,餐刀是類似鋸子一樣,刀刃上沒有刃口,存在一排小鋸齒。
是利用鋸子鋸木頭的原理,將盤中牛排鋸下!
整體捅刺什麼的......
和一根很鈍的鐵塊捅人,除了尖銳點,沒有別的優勢了。
所以,在司法定義中,這玩意處於‘中立’。
所以,張大手持餐刀並不違法...哪怕她拿一百把餐刀,警察見到,也找不到理由將其管制。
“異議!”
代理人席位。
範賀聽了半天,最終臉色難看地突然開口將其打斷。
“你方所言,不過是性質上的兇器!”
“就本案而言,這柄餐刀,是實打實的,用途上的兇器!”
“它只是性質本身不同,但做出的行為,就是奔著兇殺他人而去!”
司法領域存在兩種兇器。
一是性質類的管制類兇器,知曉會造成其餘人傷亡,如槍支、管制類刀具。
二便是造成傷亡的器械,如磚頭,廚用菜刀。
但話又說回來了。
餐刀...不是性質類的兇器!
那麼,拿刀的性質自然也會改變!
拿的不是管制刀具,攻擊力,造成他人傷亡的嫌疑,就會直線下降,那你的攻擊慾望,往往也會下降。
再加上......
張大用刀時,出現的時機很不錯。
她是在自身快要受到侵害的時候,才將刀抽出!
“綜上所述”
“這是一柄提前防禦自身的防禦性道具!”
“它難殺人、難以傷人,但卻具備一定自衛能力!”
徐德緩緩開口,他嘗試用邏輯征服在場所有人。
整個第一法庭全都沉默下去。
眾人張著嘴,靜靜的看著他。
徐德忽的話鋒一轉。
他又道:
“公訴方,我記得,警方曾在現場撿到過一支錄音筆。”
“而這錄音筆的內容,被以證據的形式,遞交到了法院,請問是否有這回事?”
聞言。
公訴席。
三個檢察官頓了頓。
片刻後,鄧世傑點點頭,“是的,是三號證據。”
在前不久,徐德甚至還有用過。
也就是,詳細記錄下,劉國富‘坦白’的那支錄音筆。
既如此。
“好,既如此,那麼現在案情已經很明確了!”
徐德立馬開口,他面色淡然,神色不急不緩,開口道:
“綠森市表明,被告張月與傷者劉國富之間,存在明確的矛盾。”
“這個矛盾催發出被告人準備私下會見對方。”
“見對方做什麼?是殺人?”
“不,根據3號證據,‘錄音筆’的存在,我們可以明確看出,被告人私下見面的目的是...取證!”
“她想違規取證。”
是的。
張大的目的就是違規取證。
如果是奔著殺人去的,她沒理由繼續錄下證據。
洗清張二的冤屈?
張二是原告,劉國富是被告,張二身上不具備冤情!
甚至,劉國富死了,張二還會喪失治病資金來源,所以,從一開始,對方找上劉國富的目的,便是取證。
她要違規取證...一個可以讓被告被宣判的證據!
“但是。”
“違規取證是有一定風險的!”
徐德的聲音忽的拔高几個調,繼續說道:
“傷者劉國富,已經連續多次犯下案件。”
“雙方的攻擊欲、底線道德、生理,存在明顯的差距!”
“所以,被告人需要一個防禦性道具來進行自衛。”
“但,因不是主觀殺人,所以,這件道具殺傷力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