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本案,監控所表示的證據中,足以體現,一刀便能制止侵害。”
第一刀的時候。
劉國富就想跑了,那時他感覺自己就是個破了洞的氣球,整個人的力氣和精力向外流淌,癟了下去。
隨後是第二刀和第三刀。
三刀下去。
在監控視角中,劉國富已經躺在地上。
“而被告人卻再次捅刺14刀!”
“在侵害已被制止後仍反覆攻擊要害,強度明顯過激,不屬於防衛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檢察官王安眼神一凝,並未停下口中的話。
他再次道:
“被告人在可以辨認、已經沒了防衛需要,還進行重傷,不應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有關防衛過當,為了不被人濫用,所以會很苛刻。
常規的防衛時。
如果有人打了你,隨後對方想跑,你要是追上去與之纏鬥...這就算互毆。
是否需要防衛,關鍵點在於,‘侵害是否還在繼續’!
比如。
有人打了你一頓,對方打沒力氣,已經停止毆打,準備走,這時候你在背後給他兩腳。
這是板上釘釘的互毆。
但如果。
你反抗的時候,是在對方欺負你的行為還在繼續,對你造成了壓迫,那麼......
你就符合了正當防衛。
受害者劉國富在監控中雖然看不到臉,可身體的狀態,哪怕是個白內障都能看得一清二楚。
三刀過後,對方已經躺在地上,危險解除。
也就是說。
此時對張月而言,周圍已經沒了威脅。
可被告人張月,在無威脅的情況下...卻繼續補了14刀,這算什麼?
算故意!!!
“綜上所述。”
“無論是行為,還是矛盾與動機,證據鏈都足以證明,被告人張月,存在主觀殺人意念。”
檢察官王安,開口如實說道。
他的邏輯很銳利。
就像是一把鋒利的手術刀,將這起案件最核心,最難以評審的地方說出。
整個第一法庭,足以容納近千人的地方。
在這話落下後,陷入沉默。
是的。
追殺,就是案件最核心的因素!
如果沒有後續那14刀...檢察官絕不會指控對方‘故意殺人未遂’!
哪怕張國富因為前三刀死了,他們也不會提起故意殺人。
最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在只有故意傷害的指控下,徐德若是能咬死嘴不鬆口,說不定真就正當防衛,無罪釋放了。
甚至......
哪怕不死咬防衛。
只是簡單的博取同情,說事出有因,情節特殊,那麼,在輿論的加持下,法院可能就半推半就的判個五六年,甚至是緩刑也有可能!
可偏偏的。
張大補了14刀!
一共17刀,這法院和檢察院就不能無視了,一旦判決出現差錯,後續會有無數人進行模仿!
不過......
但......
“異議!”
“我方不認可公訴方所說的依據!”
被告席上。
徐德沒有絲毫猶豫,直接開口駁回。
他伸出手,將一張列印出的材料舉起,上面赫然是有關強姦與無限防衛權的應用。
“依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無限防衛權)”
“原文為:【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說著。
不等對方開口,徐德便繼續道:
“公訴方,上述將一整個防衛行為拆成了3刀與14刀。”
“但實際情況...從來都只有17刀!”
他說的話有些繞。
但總結便是,這是一個持續性的防禦動作,期間沒有中斷,沒有停頓,只是單純的在感受到危險後,抽出刀子向前捅刺17刀。
並非是三刀能解決掉戰鬥,觀察後又補了14刀。
總的來說......
“這17刀不分性質,也不分先後!”
“有的,只是在感受到威脅後,下意識進行的防衛!”
說著。
徐德頓了頓,話鋒一轉,又忽的將語氣放鬆,緩緩道: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