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下一刻,他腦子裡瞬間有了駁回的話語。
審判臺。
三個法官小聲交流著。
“綠森市那起案件還未宣判,劉國富還沒被認定為強姦時存在個人意識,這......”
“怎麼判定?”
“......”
三人彼此間交流著。
首先,張大確實是給出了一隻錄音筆。
錄音筆裡存著可以給劉富強定下,對方並非發病才強姦的證據。
可問題也來了。
證據是要用的!
只有用了,才能定為裁決,才是‘鐵證’!
你不用,那對方的身份就依舊保持著精神病犯病。
讓本案的審判長孟俊峰下定論?不,先不說自己沒許可權,單單是案子...綠森市案子可還沒開庭!
沒開庭,沒宣判,那短期內,依舊要以‘精神病’的態度對待劉國富。
若是如此的話,對被告方便是個劣勢,算是能佐證‘張大’故意殺人的態度。
正是因為對方是精神病,所以她才要動‘私刑’!
“先繼續審吧。”
良久。
審判長孟俊峰,扭頭看向被告方,思索片刻後,沉聲詢問道:
“被告方,你方是否有話要說?”
近乎是在這句話落下的剎那。
被告席,立馬傳來一道聲音。
“異議!”
“審判長,我方有明確的異議要提出!”
只見被告席處。
徐德忽的開口,接著不等孟俊峰開口詢問,對方便立馬開口道:
“依據《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104條。”
“原文:‘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絡,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舉例。
證據需要嚴密的聯絡才行。
比如:有矛盾,但行為是推搡導致對方死亡、不是捅要害,所以便不屬故意殺人。
如此,便形成了,有矛盾,有動機,導致人死亡,卻不屬故意殺人的情況!
套入到本案,那便是......
“雙方確實存在矛盾。”
“但矛盾≠殺人故意!”
“真要論,你方所言,綠森市出現的矛盾,是導致張大找上劉國富的原因。”
“而不是殺人的客觀證據鏈!!!”
第166章 矛與盾,針鋒相對
主觀矛盾確實可以通過客觀證據鏈推匯出來。
但話又說回來了。
必須是,不存在任何無法解釋與排解的矛盾的情況下,證據鏈才能作為證據,給主觀意圖進行定性。
舉個例子。
你和一個人發生矛盾,隨後對方死亡,但警方和檢方給出的邏輯鏈卻存在一個小問題。
比如解釋不了為什麼在你這搜不到任何有關兇器的資訊。
那麼僅靠這一點,就足夠卡住對方給主觀意圖定性的程序。
除此外。
證據指向不同也一樣!
比如,證據指向你會暴力殺人,但你卻只是推了一下,如此,證據與現實並不統一,依舊無法構成你的主觀意圖。
“首先。”
“公訴方,您方所說的矛盾與客觀證據鏈...並非指向被告人張大會去殺劉國富!”
“所有證據最多能指向,被告人張月,會前往第九通用綜合醫院,找上劉國富。”
“到此之後,有關綠森市的全部矛盾,便已經無法支援後續事件理論!”
被告席。
徐德緩緩開口,他的大腦此時就好似高階電腦的cpu,此時在不斷的計算。
綠森市的矛盾,並不存在張月可能會殺人一類。
好似你跟一個人發生了口角衝突。
難道會殺人?
不會。
但這項證據卻能很明確的看出,你與對方後續會從口角衝突升級,升級到互相辱罵,又或是毆打。
綠森市的矛盾,無法證明張大會去殺人!
“綜上所述。”
“公訴方的反駁缺乏現實依據,我方不認為這起案件存在‘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
徐德搖頭,開口將對方的話語進行否決。
話落。
這次還未等審判臺開口。
公訴席。
檢察官王安近乎是立馬,便開口回應道:
“被告方律師。”
“您方或許搞錯了一件事,檢方並非是從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