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事判定被告存在殺人意圖。”
“而是......”
“前往醫院後!”
說著。
檢察官王安頓了頓,他腦海中稍稍回憶,接著開口說道:
“雙方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但並未展露出故意攻擊意圖。”
“這只是客觀證據鏈的前半段!”
“而後半段......”
證據鏈不是隻有案發前的。
案發中,以及案發後,均可以被整理成案件證據!
王安指的是,檢方之所以認定這是‘主觀故意’,是從這套證據鏈中,被告人張大前往第九通用綜合醫院後...才展露出的!
也就是......
“雙方爆發激烈衝突後。”
“案件受害者劉國富,身中17刀!”
王安沉聲開口,說著,他將手中一份證據舉起,赫然是醫院所給出的身體檢測。
除了身體檢測以外。
還有案發第一時間所拍攝的照片,劉國富被捅成篩子的身體。
以及......
611號病房,那滿地的血泊!
“17刀,足以證明案件被告人張月,是奔著殺人而去!”
“其主觀態度,便是故意殺人,以及故意殺人未遂!”
王安緩緩開口。
說著,他頓了頓,忽的又話鋒一轉。
“你方認為,本案是‘正當防衛’,但......”
“根據兩高一部《正當防衛指導意見》”
“其中第10條,(濫用防衛權,直接否定防衛性質)”
第十條是什麼?
是......
原文是:
【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認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或重傷的方式進行制止,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若是存在上述,那這便不是防衛過當。
而是直接將防衛性質否定!
也就是存在‘故意’,即故意傷害,又或是故意殺人。
“依據《刑法》第20條及《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10、12條。”
“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手段、強度與侵害基本相當!”
公訴席。
檢察官王安低頭,他看著手中的訴書,開口,將上述有關資訊全都念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