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扭轉成意外死亡,被完全駁回了。
被告席處。
張偉心有不甘。
過失致人死亡罪判的不重,3—7年。
但他的真實目的,是讓趙莉這條人命剝奪出劉婧琪所犯下的事裡,讓表面看起來不那麼惡劣。
別看聽起來用處不大,但極有可能就因為這,所以不會導致劉婧琪死刑!
“被告方,你方是否還有其餘異議!?”
審判長張秉心收斂起心思,再次開口追問。
張偉張了張嘴,欲言又止片刻。
最終,他穩住心態,深吸一口氣。
案子還有得打...還有的爭...他還有餘地!
“審判長!”
“公訴方所更改訴書中,曾提到過。”
“被告人劉婧琪,13年前原名張悅悅,曾在距綠森市2000公里外的蓮山縣實施過一起犯罪。”
張偉深吸一口氣,開始進行自己的第二步。
第二步是什麼?
還是拆解!
這起案子擴充套件到陶莊村已經足有四條人命,責任全聚集在一起,甚至自己已經認罪,那便是百分百的死刑。
但.....如果拆掉呢?
拆到只剩楊佳樂一名受害者呢!?
拆解到,只需要三個人共同承擔一起刑事命案,那哪怕被告方將事實認下,但責任卻完全不需要承擔!
“公訴方曾說,1990年,被告人劉婧琪,曾在1月份將陶明之子陶江,誘拐至深山。”
“隨後,導致陶江失蹤,隨後陶明患病死亡。”
張偉聲音有些沉重,此時瘋狂開始壓榨腦細胞。
他道:
“但......”
“審判長,陶明病逝與被告人之間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其病發沒有法醫做鑑定,這並非是趙莉這般有因果導致‘心源性血栓’直接猝死!”
“而是完全沒關係,是陶明自身因素導致自身死亡!”
患病和病發,兩者只差了一個字。
但實際上含義和承擔的責任卻天差地別!
舉個例子。
你朋友有心臟病,你故意帶他去鬼屋玩,導致其心臟病病發,那這是你的問題。
但。
如果是,你朋友沒有心臟病,但你和他玩後卻有了心臟病,最終病發死亡,這和你就沒關係了。
因為患病只要不是傳染,壓根就賴不到別人身上,別人也完全操控不了是否讓你患病。
“反對!”
公訴席上。
黃石忽的開口反駁,他連聲道:
“審判長,法院不得只看表面材料,應當以當年視角進行觀看!”
“13年前,1990年,別說山溝裡的蓮山縣了,哪怕是綠森市的醫療條件都十分困難,赤腳醫生遍地走!”
“死者陶明是因什麼疾病導致死亡,我們不得妄下定論!”
90年代的醫療條件都很差。
那時全國上下還有幾百萬的赤腳醫生,這些人雖能治病,但始終不是真醫生,治病救人粗暴。
陶明便是被赤腳醫生所詳啵劳鰰r警方草草檢測便入土為安。
至於法醫?
這比大熊貓還珍貴的人才,2003年一些地方一個市都不一定有一個,蓮山縣上哪找法醫鑑定去!?
所以,綜合來看......
還真就如黃石所言,材料上的文字不可完全相信,可能是患病,也可能是劉婧琪激發起急性病致死。
只是......
“公訴人,正如你方所說。”
張偉忽的開口,借用對方的話術。
“醫療落後導致我們不得妄下定論!”
“同樣,我們也不得對劉婧琪致陶明死而下定論,依據疑罪從無的角度,有關陶明一事,應當判定其為‘患病’!”
眼下的2003年,實際應用中講究疑罪從有。
但最起碼錶面上還是得疑罪從無的。
最重要的是這種時間跨維度較長,含糊到極致,無法驗證的東西,2003年也確實會疑罪從無。
只是.......
“劉婧琪將陶江誘拐進深山,這是無可反駁的事實!”
恍惚間。
代理人席位忽的傳來一道聲音。
眾人抬頭看去,便見徐德忽的開口,挑選了另一個角度進行攻擊。
張偉一頓,旋即內心破口大罵。
陶江一事他還未出口,對方便率先說了出來,這就導致自身陷入被動,處於‘辯駁’而非‘守擂’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