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認為,‘被害人’趙莉的死,被告人並無要承擔的刑事責任。”
被告席上。
張偉緩緩開口,他近幾天就好似一個溺在茫茫大海中的人,只覺無論如何掙扎也逃脫不掉水下的深淵巨口。
但...狗急跳牆、兔子急了還咬人呢。
哪怕已經身處絕境,張偉也要掙扎一番!
於是,他找到幾個角度,儘管無法駁回認罪事實,也沒辦法讓三人僅判幾年,但...一旦能成,至少命是能保住的!
而角度之一......
便是趙莉!
“死者‘趙莉’,其並非為被告三人所殺。”
“根據法醫所遞交資料中,明確顯示,死者趙莉身體表面無任何創傷,這代表被告人與之沒有任何接觸。”
“其真正死因,是自身常年從事重體力活,所導致的‘心源性血栓’!”
張偉聲音有些啞,語氣卻帶有一絲堅定,好似不容置疑。
他道:
“而這類疾病,以通俗的話來講,便是所謂的‘人體定時炸彈’。”
“換句話說。”
“案發期間,趙莉僅是體內這顆名為‘心源性血栓’的炸彈爆炸,才致使其在短時間未接受到合理治療導致猝死!!!”
“在此期間。”
“被告三人從未與之進行正面接觸!”
趙莉的死說法很大。
她與被告沒有直面接觸,但實際上死因卻與被告有關。
但即便有關,根據醫院鑑定,趙莉本身就存在猝死高風險,哪怕沒有被告人,趙莉也可能會在某個時間段死亡。
所以......
“我方認為。”
“死者‘趙莉’的死亡,我方在客觀上,為‘非主動’‘非故意’,所以,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依據東國《刑法》第16條,其原文明確規定:”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綜上所述。”
說著,張偉頓了頓,將自身最終的目的說出。
“被告人在‘趙莉’死亡一事上,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十六條”
“應當是......”
“‘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在哪?
區別在最後一個字!
前者無罪,後者有罪!
有罪就得被判刑,要坐牢,而無罪,便無需這些。
這起案子之所以沉重,是因為表面上劉婧琪背了四條人命,尤其是其中主觀殺害楊佳樂的罪無法洗清。
甚至他們就楊佳樂一事還已經認了罪!
但......
若是針對趙莉進行責任細分...那可就有的說了。
換句話說...他準備將大罪認下,但將其餘罪責扭轉,以此達到減刑,進而避免被告人承受所有罪責的?
下一秒......
“異議!”
代理人席位。
徐德忽的出聲開口,他看著被告席上的張偉,眯了眯眼,平淡道:
“我方不認可對方‘意外致死’的說法。”
“被告人劉婧琪明顯帶有主觀過失,完全構成《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因其主觀惡劣,以及情節特殊,應當......”
“從重從嚴進行刑事審判!”
第101章 刁鑽的角度!
應當從重從嚴接受審判......
話落的剎那。
律師張偉的臉瞬間就綠了起來,他抬頭,表情難看至極。
但眼下審判臺卻沒有任何異動,明顯是不準備制止對方突然插嘴的行為,只想快速將案情梳理完畢。
被告席上。
張偉深吸一口氣,沉聲道:
“代理人,我方要提醒你的是。”
“《刑法》中明確指出‘意外致死’與‘過失致死’的區別!”
“其中。”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犯罪。”
“意外致死,則是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舉個例子。
你騎車帶著你朋友去玩,你看到一條河,覺得自己能騎車跨越過去,他勸阻你不聽,一腳油門過去,導致你朋友身死。
這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並且是很典型的‘過於自信導致意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