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节
    “但......”

    “我方認為,‘被害人’趙莉的死,被告人並無要承擔的刑事責任。”

    被告席上。

    張偉緩緩開口,他近幾天就好似一個溺在茫茫大海中的人,只覺無論如何掙扎也逃脫不掉水下的深淵巨口。

    但...狗急跳牆、兔子急了還咬人呢。

    哪怕已經身處絕境,張偉也要掙扎一番!

    於是,他找到幾個角度,儘管無法駁回認罪事實,也沒辦法讓三人僅判幾年,但...一旦能成,至少命是能保住的!

    而角度之一......

    便是趙莉!

    “死者‘趙莉’,其並非為被告三人所殺。”

    “根據法醫所遞交資料中,明確顯示,死者趙莉身體表面無任何創傷,這代表被告人與之沒有任何接觸。”

    “其真正死因,是自身常年從事重體力活,所導致的‘心源性血栓’!”

    張偉聲音有些啞,語氣卻帶有一絲堅定,好似不容置疑。

    他道:

    “而這類疾病,以通俗的話來講,便是所謂的‘人體定時炸彈’。”

    “換句話說。”

    “案發期間,趙莉僅是體內這顆名為‘心源性血栓’的炸彈爆炸,才致使其在短時間未接受到合理治療導致猝死!!!”

    “在此期間。”

    “被告三人從未與之進行正面接觸!”

    趙莉的死說法很大。

    她與被告沒有直面接觸,但實際上死因卻與被告有關。

    但即便有關,根據醫院鑑定,趙莉本身就存在猝死高風險,哪怕沒有被告人,趙莉也可能會在某個時間段死亡。

    所以......

    “我方認為。”

    “死者‘趙莉’的死亡,我方在客觀上,為‘非主動’‘非故意’,所以,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依據東國《刑法》第16條,其原文明確規定:”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綜上所述。”

    說著,張偉頓了頓,將自身最終的目的說出。

    “被告人在‘趙莉’死亡一事上,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十六條”

    “應當是......”

    “‘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在哪?

    區別在最後一個字!

    前者無罪,後者有罪!

    有罪就得被判刑,要坐牢,而無罪,便無需這些。

    這起案子之所以沉重,是因為表面上劉婧琪背了四條人命,尤其是其中主觀殺害楊佳樂的罪無法洗清。

    甚至他們就楊佳樂一事還已經認了罪!

    但......

    若是針對趙莉進行責任細分...那可就有的說了。

    換句話說...他準備將大罪認下,但將其餘罪責扭轉,以此達到減刑,進而避免被告人承受所有罪責的?

    下一秒......

    “異議!”

    代理人席位。

    徐德忽的出聲開口,他看著被告席上的張偉,眯了眯眼,平淡道:

    “我方不認可對方‘意外致死’的說法。”

    “被告人劉婧琪明顯帶有主觀過失,完全構成《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因其主觀惡劣,以及情節特殊,應當......”

    “從重從嚴進行刑事審判!”

    

    第101章 刁鑽的角度!

    應當從重從嚴接受審判......

    話落的剎那。

    律師張偉的臉瞬間就綠了起來,他抬頭,表情難看至極。

    但眼下審判臺卻沒有任何異動,明顯是不準備制止對方突然插嘴的行為,只想快速將案情梳理完畢。

    被告席上。

    張偉深吸一口氣,沉聲道:

    “代理人,我方要提醒你的是。”

    “《刑法》中明確指出‘意外致死’與‘過失致死’的區別!”

    “其中。”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犯罪。”

    “意外致死,則是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舉個例子。

    你騎車帶著你朋友去玩,你看到一條河,覺得自己能騎車跨越過去,他勸阻你不聽,一腳油門過去,導致你朋友身死。

    這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並且是很典型的‘過於自信導致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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