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远这次没有抱卷宗,而是拿着一份薄薄的上诉状站在门口,脸上带着一种复杂的表情——不是为难,是那种“这个案子不该到我们这儿但偏偏到了”的无奈。他走进来,把上诉状放在桌上,没有坐下,站在桌前手指在那页纸上轻轻点着。
“榕城中院报上来的一个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有罪,判了一年半。被告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上诉理由很简单——他是正当防卫,不是故意伤害。”
陈正明拿起那份薄薄的上诉状。被告人叫赵国强,四十三岁,榕城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一九九八年夏天的一个晚上,他开车经过榕城市城东的一条小巷时,看到两个人正在殴打一个人。他下车制止,与两名施暴者发生冲突。在冲突中,他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其中一人,造成对方重伤。一审法院认定他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双方发生了互殴”,且“赵国强在冲突中使用凶器,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判了一年半。
“方远,这个案子的卷宗呢?”
方远从门口抱进来厚厚一摞卷宗放在桌上。“一审、二审的卷宗都在这里。我看了几遍,越看越觉得不对。一审判决说‘双方互殴’,但卷宗里没有证据证明赵国强主动攻击对方。二审判决说‘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卷宗里没有证据证明赵国强的行为与对方的伤害之间有明显的不对等。对方的伤是一刀,腹部,深七八厘米,脾脏破裂。赵国强身上的伤是多处——头部、面部、躯干、四肢,有照片为证。他被打成那样了才还手,还手只捅了一刀。这不是正当防卫,什么是正当防卫?”
方远的声音有些激动,语速很快,像是憋了很久的话终于找到了出口。他在刑一庭干了那么多年,审过那么多案子,但像赵国强这样的案子,他还是第一次遇到。不是案情复杂,是人心复杂。一审法官不敢判正当防卫,是因为怕。怕被害人闹,怕舆论骂,怕领导批。怕的结果就是错判。
陈正明翻开一审的卷宗,一页一页地看。证据不多,只有几份证人证言、一份法医鉴定报告、一份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有两个,一个是路过的行人,说“看到两个人在打一个人,被打的人还手捅了对方一刀”。另一个是附近的居民,说“听到有人喊救命,出来看到三个人扭打在一起”。两个人的证言都含糊其辞,没有说清楚谁先动手,谁在防卫,谁在攻击。
法医鉴定报告只写了被害人的伤情,没有分析伤口的形态、方向、力度,无法判断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刺出的。现场勘验笔录只记录了案发地点、血迹分布、凶器位置,没有分析打斗的轨迹、双方的位置关系、防卫行为的合理性。
他合上卷宗,盯着封面上的案号。
“方远,这个案子,不是证据不够,是事实没查清。一审、二审都把‘互殴’和‘防卫’的界限搞混了。互殴是双方都有攻击意图,防卫是一方被攻击、一方在自卫。这个案子里,赵国强被两个人打,他怎么可能有攻击意图?他只想跑,跑不掉,才还手。还手只捅了一刀,对方跑了,他没有追。这不是防卫过当,这就是正当防卫。”
方远在那摞卷宗上面坐了一个角,双手抱在胸前,眉头拧成了一个疙瘩。“陈院长,你说得对。但这个案子为什么一审、二审都判了有罪?不是因为法官不懂法,是因为法官怕。正当防卫的案子,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认定。为什么?因为认定正当防卫,就要宣告被告人无罪;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害人就不干了;被害人不干了,就上访;上访了,领导就要过问;领导过问了,法官就麻烦了。所以,宁可判有罪,判轻一点,也不敢判无罪。判有罪,被害人不闹;判无罪,被害人闹。法官也难。”
陈正明站起来,走到窗前。阳光从窗户照进来,落在那摞卷宗上,牛皮纸封面在光里像一块旧铜。他站在那里,背对着方远,沉默了很久。
“方远,这个案子,我们开庭审理。传被害人出庭,传证人出庭,当庭质证,把事实查清楚。查清楚了,是正当防卫,就宣告无罪;不是正当防卫,就维持原判。不管结果如何,要给赵国强一个交代。他在监狱里待了一年半,他等这个交代等很久了。不能让他再等了。”
方远从桌上跳下来,把卷宗摞起来抱在怀里。“陈院长,这个案子如果改判无罪,被害人那边肯定会有反应。那两个人,一个被捅了,脾脏切除;另一个没事。被捅的那个,他家里人会来闹。您做好准备了?”
“方远,我不是在办案子,我是在办人。赵国强是一个人,他的人生被这个案子毁了。他在监狱里待了一年半,工作没了,家庭散了。他出来之后一直在申诉,不是因为他想翻案,是因为他不服。他觉得法律冤枉了他。一个人觉得法律冤枉了他,法律就必须给他一个说法。说法不是‘维持原判’四个字,是‘本院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你是正当防卫’。这句话对他说出来,比什么判决都重要。”
方远抱着卷宗走了。门关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