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法医,但他见过足够多的伤情照片,在江东集团案的卷宗里,在万海案的材料里,在侦查监督科那摞积压的案卷里。这些淤青不是自己摔的,不是抓捕过程中磕的,是被人用拳头、用膝盖、用警棍、用那些叫不出名字的东西打出来的。
照片旁边放着那个年轻人——他叫张明辉,二十三岁,榕城市一家建材公司的业务员——的申诉材料。材料是张明辉的父亲张德厚用圆珠笔写的,字迹歪歪扭扭,有些地方被水洇开了,读起来有些吃力,但每一个字都写得很用力,像是用刀刻在纸上的。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晚上,我儿子张明辉被榕城分局刑侦大队带走,说他涉嫌盗窃。关了四天才放出来。他出来的时候,身上全是伤。我带他去市人民医院验伤,医生说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建议住院治疗。他不肯住院,他说他怕。他怕那些人再找他。他说他没有偷东西,是警察让他承认的。他不承认就打他。他实在受不了了,就承认了。后来他们发现他确实没有偷,就把他放了。但放的时候没有给他任何手续,没有撤案决定书,没有释放证明,什么都没有。他莫名其妙地被关了四天,被打了一身伤,然后又被莫名其妙地放了。”
陈正明把这封申诉信读了三遍。第一遍读内容,第二遍读字缝里的恐惧,第三遍读那个父亲在写信时手抖得有多厉害——从字迹的潦草程度就能看出来,越往后越乱,写到“他怕”两个字的时候,“怕”字的那一竖歪了,像一棵被风吹折了的树。
他放下信纸,翻开桌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五十六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这些条文他背得很熟,但条文是冷的,张明辉身上的淤青是热的。条文写在纸上,淤青烙在肉里。条文可以被人轻飘飘地念出来然后忘掉,淤青不会。淤青会疼,会化脓,会留下永远褪不掉的疤痕。
第二天一早,陈正明把吴科长叫到了办公室。吴科长站在办公桌前,手里拿着那本记录本,表情有些紧张。当他看到陈正明从抽屉里拿出那叠黑白照片时,手指不自觉地收拢了。
“吴科长,这件案子,侦查监督科知道吗?”
吴科长接过照片一张一张地翻,翻到第三张的时候,他的手停了。他摘下眼镜用眼镜布擦了擦镜片,重新戴上又看了一遍。“陈检,这个案子我没有印象。可能是接待室直接受理的,没有经过我这里。”
“现在你知道了。”陈正明把申诉信也递给他。“张明辉涉嫌盗窃案,榕城分局刑侦大队主办。卷宗应该还在他们那里。你去调,今天之内调过来。”
吴科长接过信封转身走了。陈正明站在窗前看着楼下那棵梧桐树。春天的叶子已经长了出来,嫩绿的,在风里摇晃。一只麻雀落在枝头,啄了啄自己的翅膀,又飞走了。
他在心里对张明辉说了一句话:“你被关了四天,被打了一身伤,被放出来的时候连一张纸都没有。你父亲替你来申诉了。他不会写申诉书,他写了一封‘信’。那封信写得很乱,字很丑,但他写的每一个字都是真的。”
下午两点,吴科长抱着卷宗回来了。案卷很薄,只有薄薄的二十来页,这对于一个刑事案来说太薄了。起诉意见书上写着“张明辉涉嫌盗窃,涉案金额一千二百元,建议移送审查起诉”。
但卷宗里没有赃物,没有被盗物品的照片,没有失主的证言,没有证明张明辉与盗窃现场之间存在关联的任何物证——没有指纹,没有脚印,没有监控录像。有的只是张明辉的一份认罪供述。
陈正明把那份认罪供述抽出来,一页一页地看。供述是在三月十八日凌晨两点制作的,张明辉承认自己潜入榕城市城东一家五金店盗窃现金一千二百元。
供述的篇幅不长,不到两页,但字迹潦草,涂改的地方很多。供述的最后一行写着:“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下面有张明辉的签名和手印。
签名很歪,像是手在抖。
他把供述放下,问吴科长:“张明辉的律师有没有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没有。张明辉没有请律师。”吴科长站在桌前,看了一眼那叠照片。“这些照片是他父亲自己拍的,不是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拍的。这种证据,到了法庭上证明力很弱。辩护律师可以说‘照片不能证明伤是在派出所造成的’。”
陈正明抬起头看着吴科长。“吴科长,这些照片的证明力强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