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明坐在公诉席上,面前摊着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的底稿。这些材料他已经看了不下百遍,每一个字都刻在脑子里。但他还是把它们带上了——不是怕忘了,是一种仪式感,像战士上战场前擦枪,哪怕枪已经擦了一百遍。
旁听席上坐满了人。老周坐在最后一排,穿着一身崭新的警服,头发梳得整整齐齐,脸上的表情比前几次来的时候松弛了一些。他旁边的几个民警坐得笔直,目光一直盯着被告席。被害人家属来了七八个,坐在旁听席的左侧,有老人,有妇女,有孩子。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手里攥着一件旧衣服,攥得很紧,指节发白。那是她儿子的衣服,她儿子在城东建材市场聚众斗殴案中被李某某的人打成重伤,至今还在医院里躺着。她从开庭第一天就来旁听,一天都没落下。
被告人家属坐在右侧,人数更多,表情更复杂。有人低着头,有人红着眼眶,有人一脸不服气,有人面无表情。
乔绍廷坐在辩护人席上,面前摊着那本黑皮笔记本,手里握着那支银色的钢笔。他没有在写,笔尖悬在纸面上方,像一只停在半空中的蜻蜓。他今天穿了一件深灰色的西装,白衬衫,系着一条深蓝色的领带,头发梳得一丝不苟。他的表情很平静,平静到看不出任何期待或紧张。
九点整,王法官敲响法槌。“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带入法庭。”
十二名被告人被法警从候审室带进来,在被告席上站成一排。陈某某走在最前面,低着头,看不清表情。他比开庭前瘦了不少,灰色的马甲穿在身上显得空荡荡的。李某某跟在他后面,目光在旁听席上扫了一圈,在他家人坐的位置停了一下,然后迅速移开了。王某某走在最后,走得最慢,每一步都像踩在棉花上。
王法官打开面前的判决书,戴上老花镜。“江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江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一九六〇年出生,汉族,江东省榕城市人。因本案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东市看守所。”
他念得很慢,每一个字都念得很清楚。法庭里安静得能听见判决书纸页翻动的声音,能听见有人在咽口水,能听见有人在轻轻呼吸。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以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江东省榕城市、绿藤市等地,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拘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陈某某的头低得更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洗钱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他被告人的罪名及量刑,详见判决书附表。”
王法官翻到判决书的最后一页。“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旁听席左侧传来了压抑的哭声。那个攥着儿子衣服的女人终于哭了出来,不是嚎啕大哭,是那种憋了很久的、终于可以释放的、但还是很轻很轻的哭声。她旁边的另一个女人搂着她的肩膀,自己的眼泪也流了下来。
王法官继续念:“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被告人的判决,详见判决书附表。”
念完了。王法官把判决书放下,摘下老花镜。“宣判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