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天的庭审,乔绍廷把矛头对准了那把猎枪。
“审判长,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猎枪证据,其关联性存在重大疑问,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乔绍廷站起来,翻开文件夹,声音不大,但每一个字都很清晰,“第一,搜查笔录显示,猎枪是在陈某某住处客厅的沙发后面发现的。但搜查过程的同步录像——如果有的话——没有提供。辩护人无从得知这把枪被发现时是什么状态,是否被他人放置,是否与陈某某有直接关联。第二,鉴定报告显示,猎枪上没有提取到可用的指纹。没有指纹,就无法证明陈某某接触过这把枪。第三,弹道鉴定报告显示,本案中没有任何一起犯罪事实使用了这把猎枪。没有使用记录,就无法证明这把枪与本案的关联性。综合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这把猎枪与被告人陈某某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关联。它只是一把在陈某某住处发现的枪,但不等于陈某某的枪。”
王法官看着陈正明。“公诉人可以回应。”
陈正明站起来,翻开笔记本,看了一眼,然后合上。“审判长,公诉人回应辩护人的三点质疑。第一,搜查过程的同步录像,公安机关在搜查时确实没有制作——不是不愿意做,是当时的技术条件不具备。但公安机关出具了详细的搜查笔录,笔录中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证实搜查过程合法、规范,猎枪确系在陈某某住处客厅沙发后发现。”
第二,关于指纹。猎枪上没有提取到可用的指纹,这一点公诉人不否认。但猎枪上没有指纹,不等于陈某某没有接触过这把枪。指纹的留存取决于多种因素——枪身的材质、陈某某接触后的擦拭、时间的流逝,都可能造成指纹灭失。没有指纹,不能证明陈某某接触过这把枪,但也不能证明他没有接触过。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方,公诉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没有指纹,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是公诉方的过错。
第三,关于弹道鉴定。辩护人说这把猎枪没有用于本案的任何一起犯罪事实,这一点公诉人同意。但公诉人指控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依据的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只要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即构成犯罪,不以使用为前提。这把猎枪在陈某某住处被发现,他没有持枪证,没有合法来源说明,这就是非法持有。至于他有没有用这把枪做过什么,不影响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成立。
陈正明合上笔记本,看着法官席。“辩护人试图用‘没有使用’来否定‘非法持有’,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公诉人已经完成了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举证责任——搜查笔录证明枪在陈某某住处,枪支鉴定证明这是真枪,公安机关的证明证实陈某某没有持枪资格。三块证据拼在一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辩护人提出的‘没有指纹’‘没有使用’,是对证据链的质疑,但不足以打断这条链。”
乔绍廷在笔记本上写了几笔。“审判长,辩护人有补充意见。”
“可以。”
乔绍廷站起来,走到辩护席前面的台子后面,整了整领带。
“公诉人说,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要求使用。这个观点,辩护人同意。但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持有’——行为人必须对枪支有实际的、支配性的控制。陈某某的住处是一个多人出入的场所,他的家人、朋友、生意伙伴都可以进入。一把枪放在客厅沙发后面,这个位置是半公开的,不是私密的。公诉人如何证明这把枪是陈某某‘持有’的,而不是别人放在那里的?搜查笔录证明枪在陈某某住处,但不等于枪是陈某某的。公诉人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持有’这个事实——比如,陈某某自己承认过这把枪是他的,或者有人指证陈某某曾经持有这把枪,或者陈某某的指纹出现在枪上。但这些证据,公诉人一个都没有。没有这些证据,‘非法持有’就成立不了。”
法庭里安静了。
陈正明没有说话。他翻开笔记本,看着上面列的那条应对方案。他早就料到乔绍廷会攻击“持有”这个要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核心是“持有”,不是“拥有”。乔绍廷在“持有”和“存放”之间划了一条线。线的一边是陈某某的枪,线的另一边是别人放在陈某某家的枪。公诉人要证明的是线这边,不是线那边。
“审判长,公诉人回应。”陈正明站起来,声音不大,但每个字都很稳,“辩护人在‘持有’和‘存放’之间划了一条线。但这条线在事实面前是站不住的。陈某某的住处,他是户主,是唯一的成年男性。他的妻子、孩子、他人都不是持枪的主体。一把枪放在他的住处,最合理的推断是——这是他本人的枪。辩护人说可能是别人放在那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