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程序之争
    庭审进行到第六天,法庭里的空气像被人抽走了一半。不是因为案情更复杂了,是因为今天要打的,是整场官司中最硬的一仗——关于那段被中断了十七分钟的同步录音录像,关于陈某某在第三次夜间讯问中的供述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王法官一上班就宣布合议庭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初步意见: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在正式评议之前,专门用今天上午的时间,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陈正明早就预料到了。庭前会议上乔绍廷提出排非申请的时候,他就知道这一天会来。他把关于这份证据的所有材料全部重新整理了一遍——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带、鉴定报告、监控录像、体检记录、情况说明。每一份材料都用便签标注了关键页,每一条法律依据都抄在了笔记本上。

    乔绍廷站起来,整了整领带,翻开面前的文件夹,声音不大,但很清晰。“审判长,辩护人请求法庭排除被告人陈某某在第三次夜间讯问中的供述,理由如下。第一,讯问时间在凌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夜间讯问的限制性规定。第二,同步录音录像被人为中断十七分钟,辩护人有理由怀疑侦查人员在此期间对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第三,被告人在此后的讯问中多次翻供,称之前的供述系‘被逼的’。综合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该份供述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他把文件夹合上,看着法官席。“辩护人补充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有权申请排除。申请排除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审查。辩护人已经提出了合理怀疑,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公诉方。公诉方必须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实施非法取证行为。如果公诉方不能证明,法律后果就是证据排除。”

    王法官看着陈正明。“公诉人可以回应。”

    陈正明站起来,翻开笔记本,没有看,因为他已经背下来了。“审判长,公诉人回应辩护人的三点质疑。第一,关于夜间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连夜讯问的’,可以安排在夜间进行。本案系涉黑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侦查任务重、时间紧,公安机关将讯问安排在凌晨,属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出具情况说明,解释了连夜讯问的必要性。”

    他的目光从法官席移到乔绍廷身上。“第二,关于同步录音录像中断。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是‘人为中断’,但‘人为中断’不等于‘非法取证’。中断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后的误操作、录制人员中途暂停。辩护人仅凭‘人为中断’四个字,就推定中断期间发生了刑讯逼供,这是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辩护人说他有合理怀疑,但合理怀疑需要事实依据。没有事实依据的怀疑,叫空想。”

    旁听席上有人轻轻笑了一下,很快被法警制止了。

    陈正明收回目光,看着法官席。“第三,关于被告人翻供。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共接受九次讯问,前三次作了有罪供述,第四次开始翻供,第五次又认罪,第六次又翻供。他的供述反复不定,说明他的供述本身就不稳定。但供述不稳定,不等于前三次的供述就是非法的。判断供述是否合法,看的是取证手段,不是供述内容。公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讯问室的监控录像——虽然不同步,但可以证明讯问过程的连续性;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在讯问后次日送看守所的体检记录,记录显示其身体无异常,无外伤,无体表损伤。这些证据可以佐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他合上笔记本,坐下来。

    王法官看着乔绍廷。“辩护人还有补充意见吗?”

    乔绍廷站起来,拿起桌上的那盘录像带。“审判长,辩护人请求当庭播放这盘录像带。让法庭看一看,那段被中断的十七分钟,到底是怎么回事。”

    王法官看了陈正明一眼。

    “公诉人不反对。”

    法警接过录像带,送到技术室。法庭里的灯关了几盏,投影屏幕上出现了画面。讯问室,白墙,桌子,椅子,陈某某坐在桌子的一边,两个民警坐在另一边。画面是黑白的,有些模糊,但能看清人的轮廓和动作。王法官敲了一下法槌。“请书记员记录,法庭正在播放被告人陈某某第三次夜间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画面正常播放了大约十来分钟,然后——断了。不是慢慢变淡,是像被人用刀切了一样,上一秒还有画面,下一秒就是一片漆黑。法庭里安静了。所有人都盯着那块漆黑的屏幕。漆黑的屏幕像一只闭上的眼睛,沉默地注视着法庭里的每一个人。

    乔绍廷的声音从黑暗里传出来。“审判长,画面中断了。请书记员记录中断时间。”

    书记员在键盘上敲了几下。

    漆黑持续了大约十几秒,画面恢复了。陈某某的姿势变了,从坐在椅子上变成了靠在椅背上,表情从紧张变成了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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