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庭前会议
    录像带的鉴定报告在送检后的第七天送到了陈正明桌上。报告不长,只有两页,但每一个字都像一颗钉子,钉在纸上,也钉在他心里。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写得很克制——“经检验,送检录像带在第三段讯问记录中存在长约十七分钟的视频信号中断。

    中断原因非设备故障,系人为中断录制后重新启动所致。”不是设备故障,是人为的。有人按下了暂停键,十七分钟后又按下了播放键。这十七分钟里发生了什么?陈某某说了什么?民警问什么?为什么这段内容不能被记录下来?

    陈正明把鉴定报告复印了三份,一份送侦查监督科,一份送高剑,一份存档。原件锁进了抽屉。

    高剑看完报告,把眼镜摘下来,放在桌上,用拇指和食指捏着鼻梁,捏了很久。“人为中断录制。老周这下麻烦了。”

    “不是老周一个人麻烦,是这个案子麻烦了。”陈正明把报告收进文件夹,“乔绍廷一旦知道这段录像被人为中断过,他会怎么做?他会要求法庭排除陈某某在第三次夜间讯问中的全部供述。没有了这些供述,陈某某的定罪证据就少了一大半。”

    高剑靠在椅背上,看着天花板。“你能不能跟老周商量一下,让他出一个情况说明,解释那段中断的原因?”

    陈正明看着高剑。“高科长,人为中断录制,没有正当理由。什么情况说明都解释不了。老周说设备故障,鉴定报告说是人为中断。老周说他不知道,那谁按的暂停键?老周说他去查,查到什么时候?案子等不了。唯一的办法是——我们在法庭上主动说明这个情况,把鉴定报告交给法庭,让法官决定这段供述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高剑沉默了很久。“你这是自断一臂。”

    “断一条胳膊,总比让人家把两条胳膊都卸了强。我们自己交出去,说明我们坦荡;让乔绍廷在法庭上打出来,我们就成了隐瞒证据。”

    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日子,定在了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程序,在正式开庭之前,由法官召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庭审的重点和争议焦点。

    江东集团案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证据庞杂,法官决定先开一次庭前会议。陈正明提前三天开始准备。他把起诉书、举证提纲、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全部重新梳理了一遍,重点标注了那十七分钟的人为中断、证人证言的矛盾、物证链条的断裂等证据缺陷。他没有隐瞒,没有修饰,没有回避,把每一条缺陷都列了出来,在旁边注明了应对方案。

    高剑看完他的准备材料,沉默了很久。“你这是把底牌全亮出来了。”

    “底牌不是为了藏,是为了打。藏着的底牌就是废牌。”

    庭前会议在江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会议室里召开。会议室不大,一张长条桌,铺着深蓝色的桌布,桌上摆着茶杯和名牌。审判长姓王,五十多岁,圆脸,头发稀疏,戴着一副黑框眼镜,说话慢条斯理的,但每句话都很到位。陈正明坐在公诉人的位置上,高剑坐在他旁边。对面坐着乔绍廷和另外两个辩护律师。乔绍廷穿着深灰色西装,白衬衫,系着一条银灰色的领带,面前的桌上摊着厚厚一摞材料。

    王审判长敲了敲法槌——不是开庭的法槌,是庭前会议开始前用来维持秩序的、声音不大、但足够清晰的木质敲击声。“江东集团案庭前会议现在开始。今天的议题有两个,一是程序问题,二是证据问题。先请公诉人发言。”

    陈正明翻开面前的文件夹。“公诉人认为,本案程序上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第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三次夜间讯问,有同步录音录像。但其中一次讯问的录像存在人为中断,中断时长约十七分钟。公诉人已将录像带送省公安厅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中断系人为原因。公诉人认为,该次讯问中陈某某的供述,其证据效力应当由法庭在正式庭审中裁定。公诉人不申请排除该份证据,但提请法庭注意该证据的瑕疵。”

    会议室里安静了。乔绍廷正在笔记本上写着什么,笔尖在纸面上发出沙沙的声音。其他两个辩护律师对视了一眼,没有说话。王审判长把老花镜往上推了推。“辩护人的意见呢?”

    乔绍廷放下笔,抬起头,目光从审判长身上移到陈正明身上,停了一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第三次夜间讯问中的供述,系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应当予以排除。原因有三。第一,讯问在凌晨进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夜间讯问的限制性规定。第二,同步录音录像被人为中断十七分钟,中断期间发生了什么,无从得知。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在此期间对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行为。第三,被告人在此后的讯问中曾多次翻供,称之前的供述系‘被逼的’,说明其供述的自愿性存在重大疑问。综合以上三点,辩护人请求法庭在正式庭审前,先行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排除。”

    陈正明在他最后一个字落地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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