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与公安机关的第一次碰撞
    补充侦查的材料还没有全部到位,新的问题又冒了出来。

    陈正明在整理陈某某的讯问笔录时,发现了一个不起眼的细节——九次讯问中,有三次是在深夜进行的。第一次是凌晨一点,第二次是凌晨两点,第三次是凌晨三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夜间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卷宗里没有对这三次夜间讯问的任何解释,没有“情况紧急”的说明,没有“犯罪嫌疑人主动要求”的记录,什么都没有。

    他把这三次夜间讯问的笔录挑出来,并排摆在桌上。第一次,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凌晨一点,陈某某供述了自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第二次,十一月十七日,凌晨两点,供述了城东建材市场聚众斗殴案的细节;第三次,十一月二十日,凌晨三点,供述了涉案资金的流向。三次夜间讯问,三次都是在凌晨,三次都取得了关键性的、对陈某某极为不利的、在此前的讯问中从未出现过的供述。

    陈正明拿起桌上的电话,拨了老周的手机号码。“周大队,陈某某的三次夜间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哪里?”

    电话那头沉默了片刻。“同步录音录像?那个案子没有做同步录音录像。九六年的时候,我们支队的设备还不齐全,不是每个案子都做录音录像的。”

    “那么关于这三次夜间讯问的情况说明呢?为什么在凌晨讯问?有没有审批手续?”

    老周的声音变得有些不耐烦。“陈科长,那时候案子多,人手少,讯问安排在晚上是常有的事。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你非要揪着不放?”

    陈正明握着话筒,声音不大,但每个字都很清楚。“周大队,这不是大不了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夜间讯问必须有特殊情况。没有情况说明,到了法庭上,辩护律师会质疑这三次讯问的合法性,要求排除相关供述。你不是在帮我,你是在帮辩护律师。”

    电话那头沉默了几秒,老周说了一句“我找找”,然后挂了。

    陈正明没有等。他去了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的职能之一,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侦查监督科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限期纠正。

    侦查监督科的科长姓吴,四十多岁,瘦高个,戴着一副银框眼镜,说话慢条斯理的,像一个中学老师。陈正明把陈某某案的三次夜间讯问笔录放在他桌上,说明了情况。

    吴科长翻开笔录看了看,摘下眼镜,用眼镜布慢慢地擦着镜片。“陈科长,你是公诉科的,我是侦查监督科的。你发现了侦查违法线索,向我院侦查监督部门报告,这是对的。但你也要知道,我们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是需要证据的。你说公安机关夜间讯问没有情况说明,如果公安机关事后补一份情况说明呢?你怎么办?”

    “吴科长,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当时的讯问环境和过程。如果公安机关提供了情况说明,但同步录音录像不存在或者被篡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吴科长把眼镜戴上,靠在椅背上,两只手交叠在肚子上,看着陈正明看了好一会儿。“你从纪委来的,对吧?”

    “是。”

    “纪委那一套——要证据、要程序、要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院也适用。但你要知道,公安机关有他们的工作方式。你逼得太紧,以后的工作不好开展。”

    陈正明站起来。“吴科长,案子不是我一个人的案子,是检察院的案子。证据有瑕疵,上了法庭,丢的不是我陈正明的脸,是江东市检察院的脸。”

    他走了。吴科长坐在办公室里,看着那几份笔录。

    第二天,陈正明收到了老周送来的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上写着:“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连夜讯问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陈某某进行了夜间讯问。特此说明。”批准人签名一栏,签了老周的名字。

    陈正明把这份说明看了一遍,放下,看着老周。“周大队,同步录音录像还是没有?”

    “没有。那时候条件不具备。”

    陈正明拿起桌上的电话,拨了侦查监督科的电话。“吴科长,请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老周的脸色变了。“陈正明,你什么意思?”

    陈正明挂了电话,看着老周。“周大队,我需要同步录音录像。不是为了为难你,是为了案子。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最有力证据。没有它,辩护律师会在法庭上质疑这三次夜间讯问的合法性,要求排除陈某某的供述。陈某某的供述是这个案子的核心证据,如果被排除了,案子就塌了。”

    老周站了起来。“陈正明,我跟高剑打了十几年交道,从来没有被发过纠正违法通知书。你来一个月,就要发我的通知书?”

    “周大队,不是我要发你的通知书,是法律规定要发。法律规定夜间讯问必须有特殊情况,你们没有特殊情况说明。法律规定讯问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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