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九年十月,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了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组织成林彪反革命集团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基本力量“联合舰队”。
被告人吴法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根据以上的这些所谓“证据”和“罪行”,特别法庭判处我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
对于“特别法庭”认定我犯的这些“反革命罪行”,我认为事实根据不足。对此,我的申诉如下:
一、关于“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问题
“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这是“判决书”给我定的性。我认为,这不是事实。
众所周知,从法律上讲,犯罪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犯罪主休,二是主观动机,三是实施行为,四是客观后果,缺乏其中的一项,就不能称其为犯罪。在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之前,“反革命罪”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而且也是应用最为普遍的一项罪名。但即使是“反革命罪”,也应该具备四个基本的犯罪要素,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是犯罪。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不要说实施行为和客观后果,就是最重要的主观动机这一项,也跟我丝毫沾不上边。
第一、我从十五岁起参加革命,六十多年来,跟随党、跟随党领导的军队、跟随毛泽东,出生入死,转战南北,为建设人民解放军、创建人民民主政权,奋斗一生。一直到现在,我从来都没有想到过要反对党,更不要说反对我为之奋斗一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了。说我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真是天大的冤枉,完全是强加于人的不实之辞!六十多年来,没有任何人、任何证据、任何言行能够说明,我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动机和目的。从一九七一年“九一三事件”到现在,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这二十多年来,从来没有任何人向我出示过这样的证据。没有证据,凭什么说我“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
相反,这几十年来,我是一直拥护党、拥护毛主席的,对党中央、对毛主度坚信不移,从来没有过任何的动摇。直到这几年我反思自己走过的路才感到,正是因为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盲目地贯彻了毛泽东的指示,才犯了各种各样的错误。
第二、判决书说我“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也根本不是事实。
先说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问题。不错,林彪在我们党内曾经到过很高的位置,拥有很大的权力。当年,他身为中共中央唯一的副主席、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党章上明文规定的接班人,所拥有的,就算不是“最高权力”,也是“次高的权力”了。但这些权力,都不是林彪夺来的。林彪之所以能有这样的地位,我认为主要是两点。
首先是由于他为中国革命立下了巨大功绩。几十年来,在井冈山创建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在长征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林彪为新中国的建立,为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为解放军的发展和壮大,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方面我已经看到了很多书籍和文章,有许多客观的描写和论述。因为林彪的出逃而否定这些,起码不是历史唯物主义。
其次,林彪地位的上升,同毛主席的赏识和一手提拔分不开的。从井冈山起,林彪就一直在毛主席的赏识和提拔下,不断高升。一九五九年八月庐山会议,毛泽东解除彭德怀职务后,亲自提名林彪为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兼国防部长,让他出来主持军队工作。一九六六年八月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上,毛主席决定把刘少奇拉下马,周恩来亲自要我派飞机把林彪接到北京,由毛主席亲自提名,使林彪成为中共中央第一副主席和事实上的接班人。“九大”期间,毛主席决定在党章中明确写上“林彪同志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这一切,都不是林彪夺权得来的,而是毛主席亲自选择和安排的。
如果所说的“阴谋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活动,是指一九七O年庐山会议期间我们主张设国家主席的意见,这就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现重申如下:
一、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林彪本人想当国家主席,相反,林彪几次说过他本人无意当国家主席。再说当时的国家主席也不是最高权力,毛泽东本人担任的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才是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事实上,国家主席只不过是一个名誉上的国家元首,刘少奇担任这个职务多年,还不是被毛泽东说打倒就打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