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节
    在这期间,军纪委书记黄克诚和我的老战友军委炮兵副司令吴信泉,曾亲自向空军交涉,希望按照有关政策安排新潮的转业,不要株连子女,遭到当时空军领导的拒绝。这样,因为我的缘故,儿子新潮先后被隔离审查、劳动改造达八年之久。

    

    一直到一九八一年,经胡耀邦的批示,新潮的问题才得到了最后的解决。有了胡耀邦的批示,空军为吴新潮第二次办理了转业手续,补发了被扣下的三年的工资,并对原有的结论,一律予以取消。以后,由山东省委李子超副书记批准,新潮调到了山东艺术学院安排了工作。

    

    我的大女儿仲秋和二女儿京秋,因为我的牵连,一九七三年以后都从部队复员当了农场工人。仲秋原来是学医的,却被分配到北京昌平县北郊农场当了一名钳工;京秋是学外语的,却被分配到北京良乡蚕种场当工人。一九七七年恢复高考以后,京秋先后于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报名参加考试,虽然考分都很高,但因为我的问题,不能被学校录取。不得已,第二次参加高考并且得知未被录取后,京秋和兄弟姐妹们,分别向中央领导和报社写信反映情况,最后经当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长的胡耀邦批示,她才终于进入北京师范大学学习。仲秋也是在一九七九年经胡耀邦批示,才恢复了她医生的本行工作,调到北京内燃机总厂职工医院。

    

    我和陈绥圻被收审以后,还在上初中和小学的三女儿巴璀、四女儿梦璀,就开始了独立生活。当时,她们分别只有十四岁和十一岁。靠着每月八元钱的伙食费,她们每天在空军的食堂就餐。星期天食堂不开伙,她们就只好随便买点东西充饥。这两个孩子,相依为命,受尽了别人的冷嘲热讽。在十年没有父母和任何亲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过着艰苦的生活。真是不知道这样的日子她们是怎样过来的。

    

    好在这一切都已经过去了,我衷心地希望这样的日子不再有,希望我们的子孙后代永远不再经历我们这一代人所经历过的痛苦和磨难!

    

    由于“九一三”事件,空军、全军以至全国受到牵连的人究竟有多少,我无法知道,有人说有军以上职务的人被立案审查的有八百多人,全军受到审查牵连的达到几十万人。这是我军有史以来受到的最大规模的一次清洗。当年张国焘的出走没有牵连到任何人。但是林彪事件,却对我军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受到株连的人不计其数,对无数受到伤害的人们,我表示深深的同情,也感到无限感慨!连我都不知道“两谋”,更不用说他们了。是不是不需要株连这么多的人,是不是可以团结和解脱更多的人,是不是不必要把这几十万人打到对立面上去?这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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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最后面的话:对“判决书”的一些看法

    

    自从一九八一年九月“保外就医”到济南以后,一转眼已经有十多年了。一九八七的九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公安厅派人来到我家,送来了国务院公安部颁发的“释放证书”。由于我当时还居住的济南市所属的七里山小区,就让我到市中区派出所申报户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到一九九三年九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告结束。从此,我就应该开始享受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以后我迁入历下区,住在省委第一干休所。我记得,在济南市历下区的一次基层选举时,有关部门给我发了选民证,还专门派车来接我去参加了投票选举,在场的记者还给我照了相。

    

    在济南期间,我对“判决书”上所认定的有关我的“反革命罪行”,经过反复回忆与思考,认为有必要提出我个人的意见。至于这些意见正确与否,留待史家与后人去评说。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给我下了“判决书”,对我判决如下:

    

    一、本庭确认,以林彪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

    

    二、本庭确认,十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被告人吴法宪,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吴法宪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一九六六年八月,吴法宪受林彪的指使,于九月三日写了诬陷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送给林彪。一九六八年八月,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吴法宪在空军诬陷一些领导干部要“夺权”,批判关押、迫害空军干部和群众一百七十四人,致使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参谋长顾前和空军学院副教授刘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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