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感谢你们帮我放下了多年的包袱。在我以前所交代的材料里,关于一九七一年八月八日和叶群接触的那个材料,有些情况是不实的,我当时在下面作了记号,材料里面所有画了圈的,都是假的。然后,我对那天晚上与叶群接触的情况,重新如实地作了说明。
一九八O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我再次被带进了审讯室。刚一进去,来人就严肃地对我说:“中央决定,对‘林彪反革命集团’要依法处理,交由总政保卫部负责审理。根据你的问题,依照法律,对你补办逮捕手续。逮捕的时间是从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对你进行隔离审查的时候算起。”
说完,他把逮捕证递到了我的面前,要我在上面签字。到这时我才明白,他们所谓的重新审理,就是要把我们的案件移交到总政保卫部,由总政保卫部来重新审理和提出处理意见。所谓“依法处理”,就是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原来称我们为“反党集团”,那还是路线斗争;现在称我们是“反革命集团”,是要把我们当“反革命”来处理。看来,我们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了。
我们黄、吴、李、邱几个人之所以被关起来,主要就是因为在九届二中全会上和江青、康生、张春桥一伙的斗争。“四人帮”垮台以后,我原以为我们会迅速得到公正的处理,不料幻想破灭了。现在反而要把我们和“四人帮”搞到一起来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我为鱼肉,人为刀俎”,我这个阶下囚又有什么办法,只有听天由命吧。
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看报纸、听广播的权利被取消,会见亲属也被停止了。我又一切与世隔绝,似乎一瞬间天地万物都不存在了。
一九八O年九月三十日,他们正式通知要“公审”我。那天早饭后不久,监狱的管理人员突然敲门让我出去,把我带到大门口,叫我上了一辆车。上车以后,车子一直开到了监狱招待所门口,然后把我带到了一间大房子里。我进去以后,只见正面坐着的两名穿中山装的年轻法官,严词喝令我站在一边。我的身旁各有一名法警,法警一上来就取下了我的帽子,无数的记者,拼命地给我照相,一时间闪光灯,使我睁不开眼。
两位法官神情严肃,像演戏一样地对我宣布:“九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特别检查厅和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你吴法宪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应到庭受审。”
整个过程都是要对外宣传的,所以工作人员的动作和表情都像是事前做了规定一样。对我来说,这是我一生中第一次在这种场合亮相。
十一月十日上午,我接到了起诉书的副本,并被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根据这个规定,十一月十三日,我递交了律师委托书,以后由政府为我指定了辩护律师,一个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系讲师周亨元,另一位是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马克昌。按照规定,律师有单独会见被告的权利,但是在律师每次和我会见的时候,却必然有监管人员在场。
在牢房里,我反复地仔细阅读了几遍起诉书。起诉书全文约两万多字,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一共四十八条,分为四大部分:一、“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共二十三条;二、“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共十五条;三、“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共六条;四、“策动上海武装叛乱”,共四条。上述这四大部分“犯罪事实”,都是一揽子叙述的,没有分清各个“主犯”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看来是要把我们和江青等人捆在一起审判。主要的问题,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而“两谋”,即“谋害毛主席”和“阴谋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问题,并不占主要的地位。
十一月十七日早饭以后,我收到了法庭的传票,传票上注明应出庭的时间,是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时。这样,还有三天的时间。
我过去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场面,猜想不出是什么情况,也就无从准备,只好在牢房里等,照样看书、吃饭、睡觉。只是因为看不到任何报纸、听不到任何广播而感到沉闷。
十一月十八日,管理员拿来一套蓝色的中山服和一顶帽子,叫我换下身上穿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