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1 章
    台下响起窸窸窣窣的声音,唐捐回头看了一眼屏幕上的字,继续说:“少年往往代表着年轻,有活力,有一颗赤子之心,何为赤子之心,善良,纯洁,以此看,霸凌他人的恶魔不配为少年,但是,恶魔有自己的保护伞,这也是其屡禁不止的根源。先说法律,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的未成年,即使杀人放火□□盗窃,都不用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故意重伤致人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对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有一点,未满18周岁,不能判死刑,也不能判死缓。”

    “以上,是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之所以说要保护,原因如下,未成年心智还未成熟,缺乏对犯罪行为的判断力,之所以会涉及恶性犯罪,是因预先不可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或因为无知,对自己的犯罪能力没有认识所致。法律要给他们重新来过的机会,希望他们在道德的感化下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而非一棒子打死。”

    “说到这我想问,大家觉得,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呢?”

    有同学说,《三字经》开头就说了,人之初,性本善,当然是人性本善了。

    唐捐接过她的话说:“你的这种看法,正是大陆法系所假设的人性本善,认为未成年天性纯良,预设未成年罪犯普遍存在重塑价值观和去危害化的可能。其实在古代,我们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也一直持宽宥态度。周代《周礼.秋官.司刺》就有赦幼弱的规定。战国《法经》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汉文景时代,未满十七岁者犯法,免受□□之苦,即便涉罪,除三人外,不负成人之则,更免死刑之虞。《唐律疏议》中规定:犯罪时幼小,事发时大,以幼小论,这与我们现在以案发时的年龄来定罪相统一。宋代沿袭《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实行收赎制度,意思是未成年犯了罪,可以通过缴纳赎金的方式来代替刑法。总体来说,古代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惩罚慎之又慎,主张宽猛相济,明德慎罚,我过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宽宥根植于中国悠久的恤幼传统。”

    “相比孟子的人性本善论,我更相信荀子的人性本恶,我们今天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都是后天人为教化的结果。拿我自己来说,小时候跟同伴去郊区偷过农民伯伯种的杏,用火烧过蚂蚁,用弹弓打过麻雀,时至今日,我也深知自己内心有无尽的恶,只是碍于教养,法律,道德,我没有变成人们眼中的坏人。而当今时代下,未成年接受各种媒体信息,视野被扩大,认知在增强的同时心中的恶也不断被滋养,放大。刻进骨子里的恶是不能被时间所磨灭的,我不相信他们作恶之后可以在道德的教育下重新做人,也不相信他们会变好。”

    “去年德银中学的四个初三男生强迫其同班男生吃屎,舔舐其□□,和其他侮辱性动作,霸凌长达三年。还有轰动一时的钱博钰案,如果有人看过庭审直播,想必都知道他说过这样一句话,“老子就是把她□□了怎么了,反正我不满14周岁,有本事把我送进号子里呀” 潜台词是,反正我不满14周岁,□□杀人,不必偿命。如果此时再进行罪过和动机不足来推定其没有犯罪意识,未免太荒诞可笑。”

    “...... ...... 再说家庭,每个霸凌者背后,都有一个不断为其恶行兜底的家庭,这是他们行凶的资本。常言道,养不教,父之过。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有很大的影响,据官方统计,有很大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其家庭关系都很不和睦,有的是重组家庭,得不到应有的关爱,有的存在家庭暴力,长期遭受父母的殴打,或者亲眼目睹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也有的被赋予更多的期待,心理压力过大......”

    “然后是我们今天所处的位置,学校,众所周知,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可时代不同,现如今的学校,成绩为王,不重视法制教育,心理教育,还有最重要的性教育。校内一旦发生霸凌事件,第一时间不是去安抚被害人,而是想法设法捂嘴,企图息事宁人,不要影响自己的前途。在很多案例中,被害人长期遭受霸凌,跟老师反映后,霸凌者非但没有任何收敛,反而变本加厉,霸凌持续升级。甚至还有学校,在案情已经持续发酵,事态明朗的情况下,阻拦被害人律师调查取证,试图以这样的方式降低该事件对学校的影响。可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学校长期以来的教育缺失,监管和保护不力,才导致校园霸凌如此猖狂......”

    “最后一点,社会媒体。我们小时候的玩具,铁圈,沙包,弹弓,现在孩子的玩具,手机平板和电脑,过早接触媒体,对一切未知事物充满好奇心,沉迷网络游戏,无法区分现实世界跟虚拟世界,杀人回血,拦路抢劫......”

    唐捐讲完ppt上的内容后深呼一口气,拧开旁边的纯净水,一口气灌下大半瓶,接着抬头问:“以上是导致校园霸凌的几个常见原因,下面我想问,如果你正在遭受校园霸凌,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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