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案’,對方不是在打斷的路上,就是已經開口打斷了。
可偏偏的...愣是一次‘庭審迴避’都沒吃上!
“尊敬的審判長,就被告方所提出的兩個問題,我方可以給出具體的回答。”
“首先。”
“是對方的第一點。”
“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孫虎故意殺害了受害者黃成偉?”
只見,徐德頓了頓,他微微站起身,開口的同時搖了搖頭。
“不,吳濤可以證明!”
“首先,各位想想,案發影片是記者王翰所拍攝。”
“換句話說,他親眼見到孫虎對黃成偉的所作所為,而在孫虎眼裡,這又是一個知曉自己做了什麼的人。”
“如此,在這個基礎上,如果被告人孫虎沒有殺害黃成偉,那麼...理論上,在面對王翰之際,孫虎會是什麼態度?”
舉個例子。
一個人手裡有你打人的證據,如果對方揭穿,你會去監牢裡度過三年。
這時,你願意承受多大的代價,來換取對方手中,這讓你蹲三年監牢的證據?
比如說,給個十萬塊?
是了,普通人大機率會給十萬。
但如果說,對方要你五百萬呢?甚至是要你一千萬呢!?
你會給嗎?
自然不會。
為什麼?
原因有兩點,1,是拿不出這麼多錢,2,是.....不值當!
是的,就是不值,別說用一千萬換自己不蹲三年監牢了。
哪怕是十年呢,你說有人給替自己蹲個十年牢就給一千萬,你信不信,你家裡的門楣會被瞬間踏破!
而代入到本案之中,就成了......
“如果,孫虎真的沒有殺害黃成偉。”
“那麼,他為什麼要去選擇,用僱兇殺人的方式,來掩蓋掉這一點?”
徐德突然間給出一個腦筋急轉彎式的反問。
現場眾人微微一頓,旋即瞭然。
是了。
若是孫虎沒殺人,是意外致人死亡,那王翰去報警,說破天,孫虎也就被關個五年。
因為對方手裡有這五年的把柄,所以選擇直接犯下會被判死刑的故意殺人罪!?
說實話,這多少有點不太符合現實邏輯了。
多數情況下,都是以威脅、毆打、致殘等方式來掩蓋,但對方選擇用殺人來掩蓋,那唯一的解釋就是......
“被告人孫虎,確實是殺害被害人黃成偉!”
“因其被王翰所看,所以,孫虎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直接選擇僱兇殺人,找上吳濤,令其將王翰殺害,隨即埋入自家祖墳掩藏!”
徐德表情嚴肅,語氣中滿是堅定。
他眸光挪向審判臺上的趙德。
“審判長,依據《刑法》第29條‘教唆犯’,原文明確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處罰。”
“孫虎在這起買兇殺人中,起主要作用,是教唆犯+主體。”
“那麼,公訴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孫虎進行《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完全合理!”
多數人可能沒想過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