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大力,應當承擔就本案,公訴方所指控的全部責任!”
代理人席位中。
徐德看向朱大力,他面容溫和,但眼神中卻很是冰冷。
“依照法例。”
“應當數罪併罰,並且擇一重罪進行裁決!”
話落過後。
朱大力內心一沉,猛地抬頭看向徐德,兩人彼此間對視著。
他在針對對方...或者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徐德也不介意讓對方去死。
什麼?你可能覺得對方是無辜的?對方是個被迫的亡命之徒,只是因為想臨死之前給孩子留一筆錢,展現父愛的人?
杖淮_實如此。
但朱大力不是賺錢,是在‘替罪’,他明確觸犯《刑法》第310條‘窩藏、包庇罪’!
310條,原文明確提出: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或者管制!】
司法解釋明確:【故意頂替罪人欺騙司法機關,也就是替罪、頂包,屬於‘作假證明包庇’,直接定包庇罪!】
換句話說。
對方是以犯罪,侵害他人的刑事,來留一筆錢!
和臨死前殺個人搶錢給孩子的本質邏輯沒區別!!!
只不過......
“代理人,警告一次!”
審判臺上。
審判長楊建軍眉頭一皺,敲響錘子厲聲警告。
“還未到你發言,如若再次擾亂庭審秩序,審判臺有權讓你就本案進行迴避!”
迴避,就是驅逐出庭。
徐德點頭,他開口前就想到了會被警告,所以知錯認罰。
但改不改的你就別管了,反正他對這個警告認罰就是。
審判臺上。
審判長楊建軍深吸一口氣,重新將思緒凝起,接著他思索片刻後,再次看向被告席,接著沉聲詢問。
“被告席。”
“你方是否還有話要繼續表述?”
此時。
被告席上。
辯護律師嚴密的表情有些陰沉,他瞥了眼被告人席位,那臉色難看的朱大力,心中多了一絲火氣。
安撫人的情緒,是要循序漸進的。
但被徐德這麼一打岔......自己再安撫,效果將會大打折扣!
不過就算效果大打折扣,但多少也是有效果的。
嚴密整理了一番自己的思緒,旋即抬頭看向楊建軍,再次開口道:
“審判長,審判員。”
“代理人與公訴人,就本案,被告人朱大力觸犯《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我方認為表述有誤。”
“我方依舊堅定認為,被告人朱大力,並未對被害人實施搶劫!”
“首先,按照法規實際哂谩!?
“判定是否為搶劫罪,要以核心【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什麼時候產生】來界定!”
搶劫罪實際上很模糊。
當然,說的不是法律上判定模糊,而是行為上的模糊。
比如說猥褻和強姦未遂,單看著兩點也許能精準區分,但,如果一個陽痿的男性,意圖強姦另一個女性呢?
在沒達到強姦判定,但又明顯超出猥褻的行為,你該判定是猥褻還是強姦未遂?
同理。
搶劫也是這樣!
你是個小偷,你前往一個人家裡準備偷東西,將財物拿走,這就算偷竊。
如果,家人醒來,對方想阻止你,期間你可能推搡了他一下導致對方致死,再將財物帶走,那麼,這就不是偷竊,而是搶劫!
但話又說回來了。
如果,你是奔著情緒、矛盾去的呢?
比如,你是想去毆打對方一頓,只是沒控制住力氣,將人殺害,接著,臨走之前,才順便想起來將錢帶走。
這算搶劫嗎?
從結果來看。
都造成了人員傷亡,都將錢帶走,案情近乎一致!
不過......
後者,卻不觸犯搶劫罪!
“審判長!聽審席諸位。”
“依據最高法《兩搶意見》明確規定:實施故意殺人後,臨時起意拿走被害人財物的,以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數罪併罰!”
被告席中。
律師嚴密緩緩開口,他沒看稿子,很明顯,他的法理能力遠超常人。
哪怕是臨時起意,也能找來一堆有法理進行依據。
“注意!”
嚴密眼神一凝,語氣嚴肅,著重說道:
“是盜竊罪,而不是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