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2节
    第248章 誰才是辯護律師!?

    “被告人朱大力,應當承擔就本案,公訴方所指控的全部責任!”

    代理人席位中。

    徐德看向朱大力,他面容溫和,但眼神中卻很是冰冷。

    “依照法例。”

    “應當數罪併罰,並且擇一重罪進行裁決!”

    話落過後。

    朱大力內心一沉,猛地抬頭看向徐德,兩人彼此間對視著。

    他在針對對方...或者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徐德也不介意讓對方去死。

    什麼?你可能覺得對方是無辜的?對方是個被迫的亡命之徒,只是因為想臨死之前給孩子留一筆錢,展現父愛的人?

    杖淮_實如此。

    但朱大力不是賺錢,是在‘替罪’,他明確觸犯《刑法》第310條‘窩藏、包庇罪’!

    310條,原文明確提出: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或者管制!】

    司法解釋明確:【故意頂替罪人欺騙司法機關,也就是替罪、頂包,屬於‘作假證明包庇’,直接定包庇罪!】

    換句話說。

    對方是以犯罪,侵害他人的刑事,來留一筆錢!

    和臨死前殺個人搶錢給孩子的本質邏輯沒區別!!!

    只不過......

    “代理人,警告一次!”

    審判臺上。

    審判長楊建軍眉頭一皺,敲響錘子厲聲警告。

    “還未到你發言,如若再次擾亂庭審秩序,審判臺有權讓你就本案進行迴避!”

    迴避,就是驅逐出庭。

    徐德點頭,他開口前就想到了會被警告,所以知錯認罰。

    但改不改的你就別管了,反正他對這個警告認罰就是。

    審判臺上。

    審判長楊建軍深吸一口氣,重新將思緒凝起,接著他思索片刻後,再次看向被告席,接著沉聲詢問。

    “被告席。”

    “你方是否還有話要繼續表述?”

    此時。

    被告席上。

    辯護律師嚴密的表情有些陰沉,他瞥了眼被告人席位,那臉色難看的朱大力,心中多了一絲火氣。

    安撫人的情緒,是要循序漸進的。

    但被徐德這麼一打岔......自己再安撫,效果將會大打折扣!

    不過就算效果大打折扣,但多少也是有效果的。

    嚴密整理了一番自己的思緒,旋即抬頭看向楊建軍,再次開口道:

    “審判長,審判員。”

    “代理人與公訴人,就本案,被告人朱大力觸犯《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我方認為表述有誤。”

    “我方依舊堅定認為,被告人朱大力,並未對被害人實施搶劫!”

    “首先,按照法規實際哂谩!?

    “判定是否為搶劫罪,要以核心【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什麼時候產生】來界定!”

    搶劫罪實際上很模糊。

    當然,說的不是法律上判定模糊,而是行為上的模糊。

    比如說猥褻和強姦未遂,單看著兩點也許能精準區分,但,如果一個陽痿的男性,意圖強姦另一個女性呢?

    在沒達到強姦判定,但又明顯超出猥褻的行為,你該判定是猥褻還是強姦未遂?

    同理。

    搶劫也是這樣!

    你是個小偷,你前往一個人家裡準備偷東西,將財物拿走,這就算偷竊。

    如果,家人醒來,對方想阻止你,期間你可能推搡了他一下導致對方致死,再將財物帶走,那麼,這就不是偷竊,而是搶劫!

    但話又說回來了。

    如果,你是奔著情緒、矛盾去的呢?

    比如,你是想去毆打對方一頓,只是沒控制住力氣,將人殺害,接著,臨走之前,才順便想起來將錢帶走。

    這算搶劫嗎?

    從結果來看。

    都造成了人員傷亡,都將錢帶走,案情近乎一致!

    不過......

    後者,卻不觸犯搶劫罪!

    “審判長!聽審席諸位。”

    “依據最高法《兩搶意見》明確規定:實施故意殺人後,臨時起意拿走被害人財物的,以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數罪併罰!”

    被告席中。

    律師嚴密緩緩開口,他沒看稿子,很明顯,他的法理能力遠超常人。

    哪怕是臨時起意,也能找來一堆有法理進行依據。

    “注意!”

    嚴密眼神一凝,語氣嚴肅,著重說道:

    “是盜竊罪,而不是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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