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5條,原文明確提出: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麼,做這份材料的人,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徐德指了指手裡的公文包。
他對著面前幾個跟聽天書一樣的律師,恨鐵不成鋼道:
“都不是!”
“這兩個人與案子無關!”
“其次。”
“這份材料,我會遞交給誰?給警察?給檢察官?法院?還是說我會帶去法庭使用!?”
偽證罪,是僅限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內!
你自己製作的東西,僅限於私下聊天,自己看。
那麼。
從法例上,這就不是偽證!
“這玩意,我不拿給法院出庭作證。”
“不給警察,不向檢察官出示材料,也不具備司法效力,也不是虛假干擾辦案的東西。”
徐德攤了攤手,反問一句。
“那麼。”
“我觸犯了《刑法》第305條哪一條,構成偽證罪了!?”
話落的剎那。
律師李劍和張倩本想開口說些什麼,但話到嘴邊卻欲言又止,半晌愣是說不出來。
是的。
偽證罪,除了偽造證據以外。
你還得拿到刑事程式裡使用,這才算觸犯了偽證罪!
舉個例子。
一起刑事命案。
你實際上沒在案發現場見到過人。
但卻在私下,指著其中一個無辜人員,對朋友說,自己親眼目睹過程,說這是兇手。
這構成偽證罪嗎?可能構成其餘的,但絕不構成305條‘偽證罪’!
反之。
如果你上了庭審,身份成了‘證人’。
在庭審上,以沒見過現場的情況下,故意捏造事實,指認無辜人員說是兇手,那這就構成‘305條偽證罪’。
同樣的話,身份與環境不同,卻一個構成,一個不構成。
徐德確實是製作了這份材料。
但問題是。
他這份證據不參與司法程序,只是單純製作,隨後私下觀看,全程不拿到庭審使用。
換句話說。
“我這只是‘材料’,可供參考的材料。”
“而不是‘證據’!”
“我這連證據都不是,憑什麼說我觸犯‘偽證罪’?”
徐德見幾人說不出話來,索性直接自言自語地開口反問,給對方理清邏輯。
“至於《刑法》第307條‘妨礙偽證罪’?”
“我又不拿這些東西給司法人員看,也不阻撓程式推進,我妨礙誰了?我誰都沒妨礙啊!況且這也不是證據。”
“所以。”
“不止《刑法》305條‘偽證罪’我不構成,307條‘妨礙偽證罪’,我也不構成。”
還是那句話。
沒人比徐德更懂合法!
一個bug是bug,但一堆bug能串聯在一起,並且能跑的通...那這就不是bug。
放在社會裡,那這bug一樣的行為,就是合法的!
甚至說......
“《民法典》第148條‘民事欺詐’?”
“我欺詐誰了?我誰都沒欺詐啊!”
徐德說著。
他又將檢測報告抽出來,指著上面的文字。
“李律師。”
“檢測人是不是叫‘朱大力’和‘朱銘’?”
李劍頭腦風暴,思維紊亂,但還是愣愣的點頭,“是...是。”
“他們是不是不存在父子關係?”
“也...也是。”
“那不就得了!”
徐德一拍手,“這份材料,是基於現實的客觀因素查的啊,不存在任何虛假資訊!”
“我拿給朱大力看的時候。”
“我率先聲稱,裡面的‘朱大力’不是被告人朱大力,他沒被綠,妻子和小三也沒等著他去死,然後拿錢逍遙快活。”
“但被告人朱大力要是不信。”
“這跟我有什麼關係?”
綜上。
材料不是虛假事實、徐德不隱藏關鍵事實、不誘導對方。
所以......
“別說《刑法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