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被告人明確犯有《刑法》第147條‘銷售...獸用藥罪’。”
“按照量刑標準,應當為3—7年有期徒刑。”
“而依據《民法典》第1156,《民法典》第1173條,被告人僅承擔部分責任應當從輕審理審判!”
“除此外,被告人被捕後,態度良好、供述配合、無盈利思維。”
“在販賣藥物前,不具備任何詐騙行為,應當給予從輕優待......”
刑責很難削。
但只要你疊得足夠多,再難削的刑責,總有一天也能削得一點不剩!
徐德就不信,如此多的辯訴砸下去,原告方還不追責高瑜還能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什麼?
至於自己一開始說不辯訴,但現在又辯訴是怎麼回事?
他是律師啊,是辯訴律師,那麼肯定要來辯訴啊,你當辯訴律師不辯訴,這不違反《律師準則》,是在搗亂嗎?
你知道的,徐德向來最守法守規了,肯定不會幹這種事!
至於為什麼一開始說沒帶材料......
他說的是真話,確實沒帶材料來。
材料早就遞交法院了,手裡的檔案,是來到法院之後,在法院裡列印的影印件。
嗯。
就是剛才休庭的三小時裡列印出來的。
所以......
“尊敬的審判長。”
“綜上,我方表述完畢。”
徐德深吸一口氣,無視掉代理人席位,孫喬那鐵青到發紫、緊咬牙的臉色與恨不得吃了自己的視線。
他淡淡抬頭,看向聽沉默的審判臺,緩緩道:
“請審判臺定奪!”
......
......
ps:今天思考後續稽核問題,兩更,即便導向沒問題也十分嚴重,要考慮一下後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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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章 宣判
請審判臺定奪......
六個字落下,現場所有人遲疑起來,就連公訴席,此時也不知該說些什麼。
“這......”
公訴席。
有個檢察官正準備說些什麼,但思來想去,最終皺起眉來。
“證據沒問題,切入點也沒問題。”
“如果不是人用藥,那麼,高瑜擁有充分自主描述藥品的權利。”
“一般情況下,即便研發人擁有定義的權利,但法律也要聯絡客觀角度進行綜合審理進行定性,比方說藥物資料。”
“高瑜如果說這是獸用藥...而青禾藥企又提供了所有的實驗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在獸用藥生產車間進行研究、所進行的一系列違法研究均作用在貓狗身上、販賣給寵物醫院......”
證據是主觀+客觀。
高瑜目前的條件明顯滿足獸用藥的標準!
綜上。
“這...還真找不到反駁的點!”
公訴席。
檢察官劉顯愣了又愣,看著徐德眼神發直,腦子裡多了幾個問號。
獸用藥成立。
那麼,就要按照《刑法》147進行審理。
而同樣,這案子不存在人用藥,那麼,第一人民醫院的病患私自服用藥物,相當一部分責任就需要自己承擔。
高瑜身上的責任也驟降。
加上患者自身諒解,醫院那邊給的錢恰好卡在50w之內......
一連串連鎖反應之下。
一審那看似輕判的裁決,此時再看...好像稍稍有些重了!
是的,一系列辯護法例下來,原本的輕判,對於現在的高瑜都算得上是重判!
“看法官的吧。”
劉顯拿捏不住,最終,將視線投到審判臺上。
......
審判臺。
三個法官眉頭緊蹙,低頭私下交流著。
“案子現在有什麼說法?”
“沒說法...原告撤訴,公訴席無嚴格追責的意思,被告席給出的東西有理有據,這一般來說,該審判了......”
“有點怪啊,你們不覺得案子很奇怪嗎?”
“開庭的時候,原告就好像和被告換魂了一樣,原告說有誤會,被告卻一個勁的搶著認罪,幾小時後,突然又正常了......”
“況且,那款名為【普納替尼】的藥物,真是獸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