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有可能,對方是想吃水果,所以才拿的刀。
“綜上所述。”
“請問公訴方。”
徐德緩緩開口道:“請問,用水果刀吃水果,是一件違法的事嗎?”
“如果,飛機提供飛機餐。”
“那麼,在前來成都的飛機上,被告張月吃飛機餐時,接觸到了餐刀,且,在gps定位上來看,對方正握著刀以極快的速度往成都趕來。。”
“是否也可以證明,對方未落地便提前觸碰過刀,存在明顯兇殺意圖!?”
“我方認為。”
“公訴方觀點不足成立!”
詭辯......
很明顯的詭辯概念被偷換,但仔細一想,卻又完全能被代入。
聽審席眾人小聲交流起來。
“這...好像確實。”
“單純握刀離開,確實很詭異,但如果給刀子的來源一個很合理的解釋,那與其串聯進證據鏈,現有的合理解釋,更能解析刀子的用處......”
“我怎麼感覺還是有點怪.....”
“嘶,我也是,總感覺哪裡不對勁......”
“......”
臺下。
張苗苗等人也狐疑起來。
不過他們的疑惑,並未對臺上的程式造成擁堵。
......
審判區上。
公訴席鄧世傑立馬意識到對方的意思,當即搖頭道:
“異議!”
“審判長,有關飛機等常識性規定,刀具明令不得登機。”
“除此外,對方這是在偷換概念。”
“持刀前來成都,與刀具被繳,來到成都後再次持刀,這是兩個概念!”
審判臺上。
法官本想開口,豈料,他們的左手側,立馬傳來一道回應。
“異議!”
“審判長,這本身就是兩個概念!”
“被告人張月持刀,是在心理缺乏安全,客觀條件下的潛意識催促,所以持刀自衛。”
“除此外,還存在需要吃水果這一客觀條件!”
徐德站起身,立馬打斷對方的話。
無論如何,兩把刀都決不能讓其關聯起來。
“除此外,有關常識問題,我方......”
“認為需要進一步討論!”
說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