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賀周寧,也證明不了張大是姐姐。
而根據法例,證明不了的事情,是要以最保守、最有利的情況來判的。
也就是說......
“現在,需要證明年齡身份的人.......”
“不是我們了。”
徐德臉上露出笑容。
“而是範賀周寧!!!”
如果,對方能證明真正的年齡身份,那麼,張月就是86年出生的未成年姐姐。
如果他們證明不了張大是姐姐......
那法庭會保守審理,以沒成年的妹妹的保守身份判罰...是未成年!
這是個死迴圈,一根筋變兩頭堵,無論如何,也繞不出的死迴圈!
還是那句話。
錢,他不想給。
罪,徐德也不想讓人擔!
第180章 訟棍般的邏輯,無懈可擊的理論!
錢...不想給,罪也不想讓承擔。
這可能嗎?
說實話不太可能,但在眼下這套理論程式中,卻是完全能將上述兩條咿D起來的!
說實話,如果換做其餘資訊可能就不行了。
比如說常規官司。
在正常庭審中,你如果左右一起刑事案件的走向?
提出—舉證—質證—勝訴—宣判!
也就是,你需要先將一種可能提出,隨後再以證據進行佐證,最終發現你這個可能性是正確的,是客觀存在的,那麼,這樣才能勝訴。
比方說18中·案,徐德提出劉婧琪年齡有問題。
但沒證據的前提下,法院連理都不帶理的。
而後續,徐德跨越兩千公里,將鐵證拿到手進行彌補,質證完畢,‘年齡存疑’的問題被確定,所以,法院才會採取,旋即進行審理。
這是九成案子的必經之路。
但!
偏偏的,就有那麼幾個例外。
“涉及未成年,官方的態度一切都是保守中的保守,可謂是寧願放過,也不願錯過。”
“也就是‘未成年保護法’第4條。”
徐德緩緩開口,將腦海中的思緒徐徐說出。
官方的態度保守,所以制定出了保守法規。
這起保守法規和剛才所說,案子要經歷的必經之路有什麼區別?
不需要質證!
是的。
也就是將流程直接縮減到:提出—宣判!
雖然看起來很不可置信,但事實就是這樣。
徐德只需要提出‘張大的身份無法被真實確定,對方存在未成年的可能性’,並且給出的客觀資訊確實構成這個問題。
那麼。
‘未成年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不需要徐德舉證,證明張大是未成年。
僅僅倚靠這個可能存在的問題。
法院就能直接採納!
旋即,依靠最保守,最有利,也就是哪怕沒有證據,他們也會以未成年的身份進行審理張大。
很bug,也很致命,算是法例中最為特殊的幾條之一。
別人需要質證後才能採納;而涉及到未成年,你提出,只要客觀存在可能就必然被採納。
總的來說......
“程式中最後一枚齒輪......”
徐德眸光閃爍,腦海中那套縝密的思緒,在這一刻徹底構成。
“找到了!”
一番話落下。
客廳內。
孫叔倒是沒覺得有什麼,畢竟他只是個普通民眾,聽不懂這些彎彎繞繞。
可林月和王超就不同了!
“這...這會不會構成製造假證?”
王超大為震撼,臉上流露出猶豫與遲疑,忍不住開口詢問。
“假證?”
看著面前的人,徐德笑了。
什麼是假證?
在司法中,假證的定義主要在‘假’字,也就是內容均有篡改,杜撰。
舉個例子。
徐德現在提出張大可能是未成年,而範賀,找不到證據,所以他委託民政局的人,製作了一份已滿十八歲的身份資訊進行質證,說張大已成年。
這,才是假證!
而徐德......
“假在哪?”
“我們這只是客觀資訊所進行的客觀猜測,疑問本身就是一句話與資訊導向。”
“如果疑問是假的...呵,那壓根成立不起來的。”
徐德搖搖頭,倒是並不著急,開口解釋著。
疑問指的是法庭中的‘提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