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0节
    但相應的......

    範賀周寧,也證明不了張大是姐姐。

    而根據法例,證明不了的事情,是要以最保守、最有利的情況來判的。

    也就是說......

    “現在,需要證明年齡身份的人.......”

    “不是我們了。”

    徐德臉上露出笑容。

    “而是範賀周寧!!!”

    如果,對方能證明真正的年齡身份,那麼,張月就是86年出生的未成年姐姐。

    如果他們證明不了張大是姐姐......

    那法庭會保守審理,以沒成年的妹妹的保守身份判罰...是未成年!

    這是個死迴圈,一根筋變兩頭堵,無論如何,也繞不出的死迴圈!

    還是那句話。

    錢,他不想給。

    罪,徐德也不想讓人擔!

    

    第180章 訟棍般的邏輯,無懈可擊的理論!

    錢...不想給,罪也不想讓承擔。

    這可能嗎?

    說實話不太可能,但在眼下這套理論程式中,卻是完全能將上述兩條咿D起來的!

    說實話,如果換做其餘資訊可能就不行了。

    比如說常規官司。

    在正常庭審中,你如果左右一起刑事案件的走向?

    提出—舉證—質證—勝訴—宣判!

    也就是,你需要先將一種可能提出,隨後再以證據進行佐證,最終發現你這個可能性是正確的,是客觀存在的,那麼,這樣才能勝訴。

    比方說18中·案,徐德提出劉婧琪年齡有問題。

    但沒證據的前提下,法院連理都不帶理的。

    而後續,徐德跨越兩千公里,將鐵證拿到手進行彌補,質證完畢,‘年齡存疑’的問題被確定,所以,法院才會採取,旋即進行審理。

    這是九成案子的必經之路。

    但!

    偏偏的,就有那麼幾個例外。

    “涉及未成年,官方的態度一切都是保守中的保守,可謂是寧願放過,也不願錯過。”

    “也就是‘未成年保護法’第4條。”

    徐德緩緩開口,將腦海中的思緒徐徐說出。

    官方的態度保守,所以制定出了保守法規。

    這起保守法規和剛才所說,案子要經歷的必經之路有什麼區別?

    不需要質證!

    是的。

    也就是將流程直接縮減到:提出—宣判!

    雖然看起來很不可置信,但事實就是這樣。

    徐德只需要提出‘張大的身份無法被真實確定,對方存在未成年的可能性’,並且給出的客觀資訊確實構成這個問題。

    那麼。

    ‘未成年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不需要徐德舉證,證明張大是未成年。

    僅僅倚靠這個可能存在的問題。

    法院就能直接採納!

    旋即,依靠最保守,最有利,也就是哪怕沒有證據,他們也會以未成年的身份進行審理張大。

    很bug,也很致命,算是法例中最為特殊的幾條之一。

    別人需要質證後才能採納;而涉及到未成年,你提出,只要客觀存在可能就必然被採納。

    總的來說......

    “程式中最後一枚齒輪......”

    徐德眸光閃爍,腦海中那套縝密的思緒,在這一刻徹底構成。

    “找到了!”

    一番話落下。

    客廳內。

    孫叔倒是沒覺得有什麼,畢竟他只是個普通民眾,聽不懂這些彎彎繞繞。

    可林月和王超就不同了!

    “這...這會不會構成製造假證?”

    王超大為震撼,臉上流露出猶豫與遲疑,忍不住開口詢問。

    “假證?”

    看著面前的人,徐德笑了。

    什麼是假證?

    在司法中,假證的定義主要在‘假’字,也就是內容均有篡改,杜撰。

    舉個例子。

    徐德現在提出張大可能是未成年,而範賀,找不到證據,所以他委託民政局的人,製作了一份已滿十八歲的身份資訊進行質證,說張大已成年。

    這,才是假證!

    而徐德......

    “假在哪?”

    “我們這只是客觀資訊所進行的客觀猜測,疑問本身就是一句話與資訊導向。”

    “如果疑問是假的...呵,那壓根成立不起來的。”

    徐德搖搖頭,倒是並不著急,開口解釋著。

    疑問指的是法庭中的‘提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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