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的bug類法例。
精神病就是第二個!
這玩意怎麼判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裁。
為什麼?
因為你壓根就找不到證明精神病在犯案時是處於完全失控的客觀證據!
你正常人殺人。
是會有矛盾、購置兇器、案發行為,等一系列客觀因素。
但精神病...你怎麼才能扒開他的腦袋,知道他當時是喪失了自我控制?
“警察給我聊過對方第一次的卷宗,我感覺...應該是有病的。”
楊兵想了想,開口補充了一句。
“劉國富是個腦子有問題的。”
“他上一次也是強姦,強姦+故意傷人。”
“司法鑑定那邊認定是精神分裂......CD市的司法機構還是很有信譽的。”
大城市的司法效率和公正,一般都是斷崖式的領先小城市。
不過......
“不。”
錢昊搖搖頭,他見過太多這類案件了,所以能很快地抓住案件核心。
“重點不在劉國富有沒有病。”
“我的意思是...劉國富,在作案期間,他有沒有犯病!?”
此話一齣,楊兵頓住。
精神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需要!
是的,多數人可能覺得,有了精神病的那個鑑定本子,可能就無法無天了。
實際上這是倒果為因。
精神病無罪的真正原因,在於案件出現的過程中,他處於犯病、失控、不能自我控制!
換句話說。
如果你有精神病,但你沒犯病的時候犯罪,那你依舊要接受法律制裁。
承擔百分百的刑事責任!
所以...劉國富有沒有精神病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在犯罪期間,是否犯病!
“應該沒有。”
一側。
林月思索片刻後,搖搖頭開口說道。
“純失控狀態,雖然會自我世界記憶體在一套邏輯,但這套邏輯一般並不符合社會大眾。”
舉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