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精神病犯病的時候,他們的邏輯可能是,餓了去吃石頭,吃草,這才是常識。
“首先是案發現場。”
“張二對劉國富造成傷害後,無論是誰,身體的本能都有可能開始反擊,所以,他拿石頭砸人,算是合理,生物本能。”
“但是......”
說著。
林月頓了頓,忽的又道:
“但是,在劉國富被驅離後,他是什麼行為?”
“是前往社群运槍谶M行治療!”
這種邏輯清晰,目標明確的社會邏輯,完全可以證明當時劉國富的思維清晰,沒有犯病。
如果法官願意採信...那劉國富將會以承擔完整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被處理!
只是......
“但這不是案發現場吧。”
王超皺起眉來,忽的開口反駁。
“案發過後到去社群运陂g沒有監控,沒有路人。”
“劉國富完全可以說自己因疼痛清醒,醒來後發現小拇指斷落,隨後前往社群运M行治療。”
此話落下。
眾人點點頭,並未反駁。
這起案件。
周寧的優勢極大!
在這種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證明的情況下,法官會幹什麼?會參考上一起案件!
參考,劉國富上一次強姦,當時所宣判的是精神病。
那麼,第二次宣判,大機率也會是精神病再犯!
至於指證?
“徐律師,如果張二清醒,有意識後呢?”
楊兵想了想,忽的開口,試探性詢問。
“她作為當事人,應該是可以指證的吧......”
一側。
站在視窗吹風的徐德聞言,回頭看著對方,旋即搖搖頭。
“這是孤證。”
是的。
當事人的單方面指認,算是孤證裡的孤證,對案件除了起到一個增加嫌疑的作用,除此外壓根沒有別的用處。
甚至說......
“張二不是第一受害者,她是‘見義勇為’。”
恍惚間。
錢昊再次開始剖析案件,這次的角度依舊刁鑽。
“依我的經驗來看。”
“周寧大機率會從這點入手,他會想辦法將‘見義勇為’,扭轉成‘互毆’。”
互毆?
這麼慘了也能算互毆!?
當然可以!
如果,你見義勇為,將人救走後,隨後還繼續和加害者纏鬥在一起,這時候,依照法例,你便不是見義勇為,而是已經過當,達成了互毆。
如果跑的掉你還不跑,那互毆便是板上釘釘的。
張二沒有清醒,現場細節無法補充,周寧針對這點猛擊,還真有可能影響法官的心裁!
畢竟。
這場矛盾並非劉國富的單方面碾壓。
劉國富的傷同樣不輕,對方沒了一根手指,也沒了一隻耳朵!
綜上所述......
周寧辯護起來...很容易。
“極其容易!”
錢昊嚴肅,再次強調了一遍。
話音落下。
眾人沉默下去。
有時候,精神病比未成年還無解。
未成年,你最起碼還可以從客觀證據上針對被告人進行指控,法官可以採納客觀證據,無非是刑期問題。
但精神病......
這玩意你壓根就找不到證據!
你說,你能找到毆打對方的證據?警方找到了打張二的石頭?
那麼好。
你如何證明,當時打張二時,劉國富是處於意識清醒階段的!?
壓根就證明不了,哪怕是有林月所說的‘社會邏輯’,但第一次審理的觀點也會沖掉這個嫌疑,讓法官更容易採信精神病發作。
除非......
有人願意指證!
“劉婕呢?”
恍惚間。
王超忽的開口詢問,他扭頭看向徐德,眉頭一挑。
“那個第一受害者,被解救的劉婕呢?”
“張二救了她,她總不至於連指證都不願意指證吧!”
張二一開始甚至不會出事。
如果她願意坐視不管,直接走的話,那這起案件不會有她的任何資訊。
有的,只有一起精神病強姦既遂案件!
這年頭被強姦,名譽損失是真能間接毀掉一個人。
換句話說,張二算是救了劉婕一命。
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