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果你和你朋友外出去玩,結果突然路邊來了個‘鬼探頭’,也就是路人闖紅燈,你失控之下摔車,朋友死亡。
這就是意外死亡。
你沒有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需要按照法例進行一些民事賠償即可。
前者屬於有因可查,能規避,而後者則是完全隨機的機率。
“在本案中。”
“死者趙莉與被告人沒有任何聯絡,且楊佳樂墜樓屬意外因素。”
“死者本身也存在‘心源性血栓’,猝死更是小機率事件,雙方疊加,完全屬意外事件致死!”
律師張偉開口辯解,說的話邏輯分明。
如果從這角度來看,趙莉確實有些像是意外致死,更別提急性病死亡本身就是‘意外’。
“反對!”
代理席上。
近乎在對方說完話的瞬間,徐德腦子裡就自動整理出一條條分明的邏輯。
他看著對方,臉上滿是不屑,微微張嘴,一系列話語便脫口而出。
“被告律師,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這起死亡事件.....”
“是極其典型的‘多因一果’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有時候,過失致人死亡也並非你和對方認識。
甚至你可能沒見過對方,也能通過‘因果’關係,給你自身定上罪,也就是‘多因一果’。
“如果!”
“案件沒有欺凌一事——便不會有墜樓——就沒有刺激——更不會出現心臟病猝死!”
“其中,介入因素‘特殊體質’......”
徐德站起身,直視著張偉,語氣中沒有絲毫退讓,他反而果決道:
“法律上不承認‘被害人有病即無責’!”
“並且,這起事故並非完全不能預見!”
人的主觀思維在司法中判定較大。
案發現場位於18中,案發當時,樓下有無數的學生在走動,外面也有路人。
人數一多,那麼便有義務思考,這些人裡是否有心臟病患者?
如果這時有人墜樓,那是否會刺激到對方,導致死亡!?
很明顯,這個機率很低,低到常人基本會忽略。
但...只要被你碰上,你沒思考,那百分百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除非欺凌的地方十分罕見,方圓百里沒有人,突然冒出個不知情的心臟病患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意外、無刑責。
而很明顯,就本案而言,現場不滿足這個條件。
“綜上所述。”
“被告三人,明顯具備‘過失致人死亡罪!’”
“理應數罪併罰,與指控其餘罪責同樣受審!!!”
話落。
徐德便扭頭看向審判臺,等待張秉心的表態。
他說的話已經足夠透徹。
張偉也深知無法反駁,此時臉色難看到極致,雙手緊攥成拳。
辯下去也無意義,最終,還是要看法官的個人態度。
審判臺上。
張秉心揉了揉眉心,渾身上下滿是壓力,他沉聲開口道:
“有關此項指控,本次庭審無需再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