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秉心為難起來,只覺左右為難,半晌愣是沒開口說話。
你要質證吧...被告席明顯不準備質證,百分百會快速結束。
你要量刑...案件明顯又未走到這個地步。
法庭的流程很簡單,就是辯論、質證、定罪、宣判。
罪都沒定,拿頭宣判呢!?
“審判長,被告方真實意思為,法庭應考慮劉婧琪的年齡進行定罪,而非宣判!”
張偉卻心中冷笑,轉變進攻思路。
‘定罪?’
‘好,那就定!’
他絲毫不怵對方,原因只有一個。
紅線法例可不僅只體現在判罰上!
雖然法例上沒有明說,但在涉及到劉婧琪此類人,基本是能輕罪就輕罪,然後再從輕罪中從輕判罰!
“審判長,根據上述公訴方與代理人所進行表述與遞交證據,以此來看.....”
張偉當即開口道:
“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人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侮辱罪’。”
“我方認為,被告人劉婧琪只構成《刑法》第 234條‘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罪’!”
“依照法例,構成此罪量刑在三至七年,情節較輕三年以下。”
“但,《刑法》第17條,原文明確提出,‘已滿 14週歲不滿 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婧琪年滿16週歲,適用14—16相關法例。”
“應當從輕處罰!!!”
他的思路很明確
從其餘方向抹掉故意殺人,只要過失致人死亡!
只要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配合法例依舊可以達成緩刑處置。
哪怕沒有幻想,劉婧琪最多也就進去呆個三年!
這不是自大,而是現實就是如此。
第17條法例原文中,所寫的‘從輕或減輕處罰’,可能看著輕飄飄的,但真到了判決時,你才會發現這幾個字究竟有多變態!
這麼說吧。
哪怕是故意殺人呢,也足以將常人的死刑扭轉至十五年刑期。
就連無期都不行......
無期都屬於極端中的極端宣判!!!
而這年頭的無期...各方面減刑疊加起來,名義上是‘無期徒刑’,但實際上呢?
實際上只需要服刑的時間會很誇張...誇張到多數人會認為是假的。
多少?
最少不低於10年!!!
《刑法》第七十八條,原文中:‘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換句話說,劉婧琪理論上被判重罪,也只需服刑10年就能出來,甚至還能假釋。
減刑很難,可這也只是對成年人來說難。
對劉婧琪一點都算不上難!
更別提......
法官不一定定故意殺人罪呢!
“異議!”
代理人席位。
徐德皺起眉,認真起來,他開口打斷對方思緒,沉聲道:
“審判長,上述我方所遞交證據已經很明瞭。”
“證據中,證人呂廣軍明確說出,案發是由‘姜雨喬旺二人捏住死者楊佳樂的腿,由劉婧琪主動搖晃’,致使其重心失衡最終摔落致死......”
“綜上所述。”
“被告人劉婧琪、姜雨、喬旺三人其行為,明顯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定罪....
還是得定罪,對方的辯護證據全被自己扯了個精光。
那眼下,只要能定下明確罪名,後續可操控空間將會極大!
“反對!”
被告席。
律師孫冰近乎是對方話音落下的剎那,便立馬出聲反駁。
“被告人劉婧琪沒有任何主觀殺人,這點警方所給予的口供描述的很清楚!”
雖然話是這樣說。
但......
經由呂廣軍證據一事,所謂的口供可信度自然也已經下降。
但話又說回來了。
在沒有新的證據反駁之前,可信度下降也無所謂,因為這代表它依舊還處於可信的狀態!
只是......
“異議!”
“被告方,被告人劉婧琪三人的行為明顯是故意殺人,沒有任何一條法條規定,故意殺人必須是主觀中含有殺人思維!”
徐德厲聲質問。
他站起身,取代了之前的黃石,開始和對方鬥起法來。
“有關‘故意犯罪’這一性質,《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