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节
    審判臺上。

    張秉心為難起來,只覺左右為難,半晌愣是沒開口說話。

    你要質證吧...被告席明顯不準備質證,百分百會快速結束。

    你要量刑...案件明顯又未走到這個地步。

    法庭的流程很簡單,就是辯論、質證、定罪、宣判。

    罪都沒定,拿頭宣判呢!?

    “審判長,被告方真實意思為,法庭應考慮劉婧琪的年齡進行定罪,而非宣判!”

    張偉卻心中冷笑,轉變進攻思路。

    ‘定罪?’

    ‘好,那就定!’

    他絲毫不怵對方,原因只有一個。

    紅線法例可不僅只體現在判罰上!

    雖然法例上沒有明說,但在涉及到劉婧琪此類人,基本是能輕罪就輕罪,然後再從輕罪中從輕判罰!

    “審判長,根據上述公訴方與代理人所進行表述與遞交證據,以此來看.....”

    張偉當即開口道:

    “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人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侮辱罪’。”

    “我方認為,被告人劉婧琪只構成《刑法》第 234條‘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罪’!”

    “依照法例,構成此罪量刑在三至七年,情節較輕三年以下。”

    “但,《刑法》第17條,原文明確提出,‘已滿 14週歲不滿 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婧琪年滿16週歲,適用14—16相關法例。”

    “應當從輕處罰!!!”

    他的思路很明確

    從其餘方向抹掉故意殺人,只要過失致人死亡!

    只要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配合法例依舊可以達成緩刑處置。

    哪怕沒有幻想,劉婧琪最多也就進去呆個三年!

    這不是自大,而是現實就是如此。

    第17條法例原文中,所寫的‘從輕或減輕處罰’,可能看著輕飄飄的,但真到了判決時,你才會發現這幾個字究竟有多變態!

    這麼說吧。

    哪怕是故意殺人呢,也足以將常人的死刑扭轉至十五年刑期。

    就連無期都不行......

    無期都屬於極端中的極端宣判!!!

    而這年頭的無期...各方面減刑疊加起來,名義上是‘無期徒刑’,但實際上呢?

    實際上只需要服刑的時間會很誇張...誇張到多數人會認為是假的。

    多少?

    最少不低於10年!!!

    《刑法》第七十八條,原文中:‘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換句話說,劉婧琪理論上被判重罪,也只需服刑10年就能出來,甚至還能假釋。

    減刑很難,可這也只是對成年人來說難。

    對劉婧琪一點都算不上難!

    更別提......

    法官不一定定故意殺人罪呢!

    “異議!”

    代理人席位。

    徐德皺起眉,認真起來,他開口打斷對方思緒,沉聲道:

    “審判長,上述我方所遞交證據已經很明瞭。”

    “證據中,證人呂廣軍明確說出,案發是由‘姜雨喬旺二人捏住死者楊佳樂的腿,由劉婧琪主動搖晃’,致使其重心失衡最終摔落致死......”

    “綜上所述。”

    “被告人劉婧琪、姜雨、喬旺三人其行為,明顯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定罪....

    還是得定罪,對方的辯護證據全被自己扯了個精光。

    那眼下,只要能定下明確罪名,後續可操控空間將會極大!

    “反對!”

    被告席。

    律師孫冰近乎是對方話音落下的剎那,便立馬出聲反駁。

    “被告人劉婧琪沒有任何主觀殺人,這點警方所給予的口供描述的很清楚!”

    雖然話是這樣說。

    但......

    經由呂廣軍證據一事,所謂的口供可信度自然也已經下降。

    但話又說回來了。

    在沒有新的證據反駁之前,可信度下降也無所謂,因為這代表它依舊還處於可信的狀態!

    只是......

    “異議!”

    “被告方,被告人劉婧琪三人的行為明顯是故意殺人,沒有任何一條法條規定,故意殺人必須是主觀中含有殺人思維!”

    徐德厲聲質問。

    他站起身,取代了之前的黃石,開始和對方鬥起法來。

    “有關‘故意犯罪’這一性質,《刑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