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故意犯罪定義’,描述的十分清楚!”
故意犯罪如何定義?是定義主觀的?
不。
故意殺人...有兩種定義性質!
一,是直接故意,也就是你希望對方去死,並做出這個行為,便是故意殺人犯罪。
這是大多數人所理解的。
而第二點雖常見,但傳播率卻十分片面,且一般因這定故意殺人的...會令大眾感到錯愕與疑惑。
甚至你主觀意識上,可能不希望別人去死,但法院依舊會因此判決你故意殺人!
這便是......
‘間接故意!’
即:明知自身對社會做出的危害性行為,會導致他人身死,卻依舊做了,且死了人,便是間接故意,算作故意殺人!
舉個例子。
你開車後撞到了人,下車發現對方昏迷但還有一口氣,你很害怕,但四周沒人看見也沒監控。
便想著將其藏起來,此時你明知自己這個行為會讓對方死亡,但還是做了,導致對方未能有效搶救死亡。
你沒有殺人行為,也不希望他死。
但這種行為在法律中的定義......
就是故意殺人,判罪程度與直接故意殺人沒有區別!!!
“根據證言描述的案發過程中。”
“被告人劉婧琪明顯知曉自身這個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楊佳樂死亡,但卻依舊做出。”
“最終導致楊佳樂墜亡。”
“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14條,針對‘間接故意犯罪’詮釋!”
徐德話語不囉嗦,簡短而直插核心。
“綜上所述。”
“被告人劉婧琪,明確觸犯《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公訴人黃石點頭。
“附議!”
檢察官的‘公信力’比較強,哪怕他什麼都不做,就當個氣氛組,給徐德提供的價值也遠超尋常證據。
這就是職業帶來的優勢。
相同證據下,法官採信人家的機率就是比你的高,並且信任程度也更大。
也是為什麼,無數律師在刑事案中折戟沉沙的原因。
但......
“反對!”
“審判長,就本案,我方在開庭時就已經明確提出一點!”
被告席。
張偉此時大腦瘋狂咿D,臉色有些發白...甚至大腦已經明確傳來的痛與眩暈,很明顯,這是用腦過度的現象。
“即,‘適用年齡段’!”
張偉道:
“對方所說‘間接故意殺人’,是以成年人為主要視角,在此視角內,人體發育成熟,三觀穩固,對安全觀念有個較為強烈的認知。”
“但!”
“被告人今年只有16週歲!”
張偉拍打著桌子,指著呼吸有些急促的劉婧琪,大聲道:
“那麼,在決斷是否為間接故意時,應當以16歲同齡人視角進行判斷!”
“而很明顯,青少年視角在作出案發行為時,對死者的安全問題完全沒有概念,並不知曉此行為會導致楊佳樂身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