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节
》第14條‘故意犯罪定義’,描述的十分清楚!”

    故意犯罪如何定義?是定義主觀的?

    不。

    故意殺人...有兩種定義性質!

    一,是直接故意,也就是你希望對方去死,並做出這個行為,便是故意殺人犯罪。

    這是大多數人所理解的。

    而第二點雖常見,但傳播率卻十分片面,且一般因這定故意殺人的...會令大眾感到錯愕與疑惑。

    甚至你主觀意識上,可能不希望別人去死,但法院依舊會因此判決你故意殺人!

    這便是......

    ‘間接故意!’

    即:明知自身對社會做出的危害性行為,會導致他人身死,卻依舊做了,且死了人,便是間接故意,算作故意殺人!

    舉個例子。

    你開車後撞到了人,下車發現對方昏迷但還有一口氣,你很害怕,但四周沒人看見也沒監控。

    便想著將其藏起來,此時你明知自己這個行為會讓對方死亡,但還是做了,導致對方未能有效搶救死亡。

    你沒有殺人行為,也不希望他死。

    但這種行為在法律中的定義......

    就是故意殺人,判罪程度與直接故意殺人沒有區別!!!

    “根據證言描述的案發過程中。”

    “被告人劉婧琪明顯知曉自身這個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楊佳樂死亡,但卻依舊做出。”

    “最終導致楊佳樂墜亡。”

    “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14條,針對‘間接故意犯罪’詮釋!”

    徐德話語不囉嗦,簡短而直插核心。

    “綜上所述。”

    “被告人劉婧琪,明確觸犯《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公訴人黃石點頭。

    “附議!”

    檢察官的‘公信力’比較強,哪怕他什麼都不做,就當個氣氛組,給徐德提供的價值也遠超尋常證據。

    這就是職業帶來的優勢。

    相同證據下,法官採信人家的機率就是比你的高,並且信任程度也更大。

    也是為什麼,無數律師在刑事案中折戟沉沙的原因。

    但......

    “反對!”

    “審判長,就本案,我方在開庭時就已經明確提出一點!”

    被告席。

    張偉此時大腦瘋狂咿D,臉色有些發白...甚至大腦已經明確傳來的痛與眩暈,很明顯,這是用腦過度的現象。

    “即,‘適用年齡段’!”

    張偉道:

    “對方所說‘間接故意殺人’,是以成年人為主要視角,在此視角內,人體發育成熟,三觀穩固,對安全觀念有個較為強烈的認知。”

    “但!”

    “被告人今年只有16週歲!”

    張偉拍打著桌子,指著呼吸有些急促的劉婧琪,大聲道:

    “那麼,在決斷是否為間接故意時,應當以16歲同齡人視角進行判斷!”

    “而很明顯,青少年視角在作出案發行為時,對死者的安全問題完全沒有概念,並不知曉此行為會導致楊佳樂身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