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臺。
三個法官還沒來得及開口表達自身態度。
下一秒......
代理人席位還沒說什麼呢,一道怒喝聲忽的從公訴席傳來。
“異議異議!!!”
“審判長,代理人所遞交證據完全合法合規,沒有任何違法違規的嫌疑,被告方所說純屬汙衊,我方請求採納此條錄影作為定案證據!!!”
公訴席中。
黃石實在是忍不住了,他對著法官高聲抗議表示憤怒。
他以往不認為一條證據突襲的證據具備合法性,有時還會反駁代理人的證據,並對此表示不屑。
但現在,12月17號,下午兩點半......
當黃石看到那條長達半小時的錄影時,他便知道,這條證據......
絕對合法合規!
誰說不合法他跟誰急!
“審判長!”
黃石拍著桌子,語氣中滿是焦灼。
“該錄音內容客觀真實、未經過篡改剪輯,真實性予以確認,無需再質!”
被告席。
近乎是對方話音落下的剎那。
“審判長!”
“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民事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對等、諏嵭庞迷瓌t!”
張偉孫冰立馬開口,怒斥中帶有反駁。
“此條錄影為隱蔽偷拍、未如實告知取證方式,明顯違反‘諏嵭庞谩@一基礎!”
“並且,根據《錄製存續辯解》錄影期間代理人已經離開錄製現場,本條錄影到此,在法理上已經終止!”
“後續所錄所有內容,均為違法偷錄!”
一開口。
無數條法例就好似大炮齊射一般,轟向公訴方。
審判臺上三個法官還沒理清邏輯。
下一秒。
公訴席三個檢察官齊齊做出回應。
“異議!”
“錄影開始,代理人已經明確指出錄影機所在方向與具體地點!”
“同時所詢問問題,均與本案有關,並無不妥之處。”
“綜上所述,代理人行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 130條、第 131條!”
“此條錄影,正是建立在法例上的自願、公平、對等、諏嵭庞盟臄z!”
黃石王莽張慶三人,此時大腦化身成複雜計算機。
以往需要討論才能得出的邏輯與反駁話術。
此時徐德稍稍那麼一逼......
竟信手拈來一般,出口成章!
被告席。
數名律師此時額頭髮燙,明顯是有些過載,但他們依舊不斷壓榨大腦,企圖令其繼續咿D。
“反對!”
張偉,焦灼與其質證:
“審判長,在錄影中段時,代理人已明確離場,僅有證人獨處時依舊錄影...後續所錄任何畫面已超出‘雙方約談’的合理範圍!”
“依據《民法典》第 6條公平原則、第 143條真實意思表示要件”
“我方同意錄製,是基於“雙方都在、互相約束”的對等前提,而對方主動單方離場,導致合意變成“我方被禁錮、對方自由脫離監控”,權利義務完全失衡。”
“《證據規定》第 68條規定,該部分證據因侵害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排除或降格採信!”
徐德中途離開。
而錄影依舊拍攝,那依照法例規定,從離開後到結束的畫面都該降格。
至於沒離開前的證據...法官採信了反而對被告方更有利!
儘管時間很短。
但所有人都明白這個道理,公訴席自然不會讓其美夢成真。
“異議!”
公訴席。
檢察官張慶咬著牙,發揮出畢生所學,腦海中在無數法理知識內挑選出有用法例。
“當事人徐德,在取證前,已經明確告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時間一小時內、不說結束便不算結束’!”
“依據《民法典》135條,原文明確規定,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代理人所遞交證據完全合規!”
雖說這是民法典,規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證。
但不代表不能用於刑事案件。
只因,無論刑事還是民事又或是行政,針對證據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完全可以充當輔助說理!
但話又說回來了。
“反對!”
“代理人徐德,在拍攝時以引誘、欺騙等形式進行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