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並且,儘管證人呂廣軍身處公共場所,但現場只存在他一人,擁有極高的隱私期待。”
“而代理人,卻未經同意秘密錄音,侵入隱私,明顯屬嚴重侵權!”
“民法第135條,原文中的‘口頭同意’,不能被解釋為‘無限放棄所有隱私’!”
“綜上所述......”
被告席。
張偉聲嘶力竭的模樣,就連身側團隊裡的資深律師都看得滿頭大汗。
法條解析張口就來......
難怪人家能成金牌律師呢,這種能力他不做金牌誰做金牌!?
只不過.....
以前打官司的時候,怎麼沒見到張偉的法理能力,能有如此表現?
眾人心生敬畏。
而被逼到極致的張偉,卻已經沒時間思考這麼多,腦海中蹦出一條又一條的孤僻法例。
張偉道:
“明示目的、方式、範圍”的強制性要求,在刑事取證中屬於嚴重侵害通訊秘密與隱私權!”
“完全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17條,應當不予採取!”
檢察官王莽開口將其懟回去。
“本案是同一辦公室公開共處環境,並非電信竊聽、不是秘密監聽,所有錄製均在事先明示、是在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前提下進行!”
“並且條款與合約提前宣告對方,告知可中途離場、獨處仍有效、未宣告結束即持續有效!”
“不存在權利義務失衡,被誤導的情形,不違反任何法例!”
是的。
雙方簽訂了合約。
徐德那邊告知的也很明確,只是存在‘離開=錄影機被帶走’的疑似誘導行為。
但話又說回來了。
徐德是以‘緊急電話工作’為由離開,在正當中途離場理由中,這屬於最高一檔的理由!
所以...公訴方說的很正確。
被告方眾人臉色難看。
幾個資深律師和助理有心無力,絞盡腦汁也沒短時間想出解決辦法。
就在這時。
“反對!”
金牌律師孫冰咬著牙,開口駁回。
“雙方所簽訂合約屬於【概括式捆綁無限授權】,並未做分項提示,已經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七條,‘充分告知義務’!”
“即便我方有口頭同意,也無權授權對方實施侵害通訊秘密、隱私權、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2條,及《刑訴法解釋》第106條,屬於非法取證!”
還有高手!?
眾人精神一震,扭頭看去,便見孫冰再次妙語連珠。
“依據《民法典》第 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對方主張‘約定大於法’,但153條明確規定,合約效力不得高於法律約束,所以......”
“雙方所簽訂合約無效!”
公訴席。
黃石拍打桌子,怒聲開口:“異議!”
“依據......”
“反對!!!”
“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