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只剩楊歡一人孤苦存活...他怎麼可能讓對方在自己手底下進行緩刑!?
想到這。
徐德沒有絲毫猶豫,突然舉手。
剎那間,原本安靜的庭審,忽的被一道響亮的聲音打斷。
“異議!”
“審判長,代理人有異議要提出!”
眾人扭頭,看向公訴席的被害人代理人方位。
審判臺上。
三個法官稍稍一頓,旋即點頭道:
“請表述。”
徐德聞言,直接看向被告人席位,開口道:
“被告方。”
“在法例的實際應用中,各年齡段所做出的同一行為,在法例中的含義並不相同!”
“你方在刻意忽視被害人楊佳樂,今年僅有17歲!”
九成五的人都不瞭解一個事。
那便是...年齡導致的思維代溝,也會影響法例的判定。
比如。
如果在沒有生命威脅的情況下,楊佳樂失手打死了劉婧琪,那哪怕惡意和恨意拉滿......
法官也會思索,如果換個同齡孩子,在被欺凌、害怕、緊張的瞬間,會不會也這麼反擊。
如果是,那就不構成故意殺人。
而如果是成年人,那基本逃不掉故意殺人!
徐德再次開口道:
“根據《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1條‘防衛限度判斷’,原文明確規定。”
“原文:立足防衛時具體情境,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認知與能力,不能用一般成年人標準苛求!”
“被告,你方上述所說。”
“死者楊佳樂,做出了主觀的故意殺人,嚴重超過被告人的侵害,威脅到劉婧琪三人的生命安全。”
“但是......”
“依照指導意見,楊佳樂所做明顯是年齡段會做出的防守反應,並非故意侵害。”
“可被告人,卻實打實導致其身死!”
話落。
公訴方眾人微微一頓。
這個角度反駁很常見,但他們不用自然是有原因的。
張偉也早有預料。
只見,被告方,幾個律師交頭接耳,稍稍討論後便開口道:
“代理人,根據《刑法》20條第 3款+《指導意見》第 7條。”
“年齡視角不會降格客觀存在的生命危險!”
如果你是被侵害人身安全的人。
別管對方年齡如何,都不會影響他對你的威脅等級。
只是會在對方造成後果後,針對對方的審判,法官才會酌情考慮。
但......
“注意,我方所說重點在於,死者出手是用於防守!”
徐德再次強調重點。
“案發時,死者所有侵害手段,在17歲的年齡段,均是用來自保的合法正常行為,且無追擊與過線。”
“期間,只要被告人停下手中侵害行為,完全不會導致其身死!”
“而被告人卻明顯繼續擴大矛盾、激增衝突,這已經明顯超出防衛範疇,明顯是......”
徐德忽的開口,擷取話語中一個陷阱。
“故意殺人!!!”
用年齡段將人身威脅打成防衛行為。
而只要具備防衛,那變相證明,被告人劉婧琪停手就不會存在後續傷害。
這個角度下...劉婧琪所謂的自我防護,完全就是激增矛盾,帶有‘主動’的故意殺人!
公訴方。
黃石忽的眼前一亮,看著他的眼神有些詫異。
這種思維...真是一個年輕律師能證明的!?
而此時,徐德的反擊卻沒結束。
“並且...所謂的筆記佐證更是無中生有!”
“這只是無數次欺凌導致的內心宣洩,情緒上的發洩與案發時的主觀意識無關!”
徐德嚴肅開口,寥寥數語,竟開始駁回證據。
“除非,你方能證明這些情緒均為楊佳樂‘主動催生’!”
換句話說。
就是事出有因的個人宣洩,真正的主觀恨意與惡意。
應該是劉婧琪與她沒有任何矛盾的情況下,她還恨上對方,進而出現後續行為時,才會被扣上‘故意’意圖的帽子。
而此案,楊佳樂明顯是遭受過對方不止一次主動欺凌......
只是......
恍惚間。
被告席忽的傳來一道聲音。
“我方可以證明,楊佳樂的主觀惡意,並非由被告人行為所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