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依據《刑法》第 20條,被告人......”
張偉深吸一口氣,朗聲說道:
“是正當防衛!”
“當然,防衛手段可能有些過激。”
正當防衛?
他的意思是,劉婧琪在欺負楊佳樂期間,致使楊佳樂進行反抗。
而這個反抗,讓楊佳樂感受到生命安全?從而反擊致使死亡,算是正當防衛,又或是防衛過當!?
“異議!異議!我方有強烈異議!!!”
黃石怒不可遏,伸手拍著桌子。
強烈的正義感令他忍不住起身,立即指著對方鼻子,怒聲開口道:
“被害人楊佳樂並非主動挑釁!”
“根據學校走訪調查,以及監控畫面,此案是被告三人,率先針對楊佳樂做出人身侵害!”
“即便案件過程中楊佳樂伸手反擊,那依據法例,她是在行使防衛權!”
楊佳樂並未主動挑釁以及毆鬥。
所有的線索,均是指向被告人先行侵害他人。
但問題也來了。
“公訴人,請你方冷靜!”
“東國法例中,沒有任何法例說過,先行動手會被剝奪正當防衛權!”
近乎是對方話落的瞬間。
被告席另一名律師孫冰出聲反駁。
這是個女律師,四十三歲,正是團隊另一名金牌,此時站起身,冷眼看著對方,開口說出的話極具邏輯感。
“防衛過當≠必須對方先動手!”
“《刑法》第20條所描述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從未要要求過是誰先動手!”
是的。
對方先動手,你再反擊,對方給你弄死,依舊有可能是對方正當防衛。
沒有人要求必須是被動防守時,才算防衛!
“被告人起初是抱著‘開玩笑’‘打鬧’的心思與死者交談,即便有過分舉動,但並未危及其生命安全!”
孫冰開口,又是一輪猛烈的攻勢。
“而死者的行為呢?”
說著。
反方再次遞交出一輪證據。
“審判長,這是案發時,警方在現場所採集到,有關兇器的鑑定以及被告的身體狀況描述。”
說著。
她將幾張照片,以及一份鐵棍的鑑定報告遞交上去。
照片是拍攝的劉婧琪,聚焦點在於對方的脖頸。
那裡有一道劃痕...一道微微出血的劃痕。
根據現場調查。
這劃痕赫然是一根木棍所造成!
“棍上檢測死者楊佳樂手掌所分泌的油脂,可以確認此條險些致命的傷痕,是由楊佳樂所造成。”
“審判長,試想一下。”
“如果這不是揮舞,而是刺!”
“那麼......”
孫冰將目光從法官身上,轉移到黃石身上。
“被告人劉婧琪會呈現什麼狀態!?”
兇器是斷掉的課桌木腿,很鋒利,如果以同等力度刺向脖頸...大機率會死。
也就是說......
“這已經超出被告人對死者所造成的威脅!”
“更是明確侵害到被告人劉婧琪的人身生命安全,是一起十分暴力、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經由筆記本佐證楊佳樂本身思維,我方認為......”
“楊佳樂主觀上,帶有故意殺害劉婧琪的意識,而劉婧琪是本案受害者,所作所為均為自保!”
孫冰一股腦將所有東西全都丟了出去。
“甚至,就連楊佳樂的死亡也非他親手所為。”
“而是跌落天台墜樓而死。”
“被告人沒有‘追擊、過當’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範疇。”
簡而言之。
便是你主動抽了一個人一巴掌,對方暴怒之下做出險些令你身死的行為。
這時,你進行不過當的反擊,卻造成對方身死,法院不會判你故意殺人,而是正當防衛。
只是套入這起案件中......
“你是說,一個長期欺凌他人的非但不是兇手,甚至還是受害者?”
“而被欺凌致死的女孩,卻成了加害者!?”
黃石只覺荒謬,他好似聽到了什麼不可理喻的事情。
“荒謬...審判長,恕我直言。”
一般來說,即便表述不認可,對方也不會用荒謬這種詞彙來描述。
基本只能以法例和案情來反駁,但黃石實在是忍不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