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节
    因為,從上述這番話來看,張偉等七人的意思是......

    “綜上所述,依據《刑法》第 20條,被告人......”

    張偉深吸一口氣,朗聲說道:

    “是正當防衛!”

    “當然,防衛手段可能有些過激。”

    正當防衛?

    他的意思是,劉婧琪在欺負楊佳樂期間,致使楊佳樂進行反抗。

    而這個反抗,讓楊佳樂感受到生命安全?從而反擊致使死亡,算是正當防衛,又或是防衛過當!?

    “異議!異議!我方有強烈異議!!!”

    黃石怒不可遏,伸手拍著桌子。

    強烈的正義感令他忍不住起身,立即指著對方鼻子,怒聲開口道:

    “被害人楊佳樂並非主動挑釁!”

    “根據學校走訪調查,以及監控畫面,此案是被告三人,率先針對楊佳樂做出人身侵害!”

    “即便案件過程中楊佳樂伸手反擊,那依據法例,她是在行使防衛權!”

    楊佳樂並未主動挑釁以及毆鬥。

    所有的線索,均是指向被告人先行侵害他人。

    但問題也來了。

    “公訴人,請你方冷靜!”

    “東國法例中,沒有任何法例說過,先行動手會被剝奪正當防衛權!”

    近乎是對方話落的瞬間。

    被告席另一名律師孫冰出聲反駁。

    這是個女律師,四十三歲,正是團隊另一名金牌,此時站起身,冷眼看著對方,開口說出的話極具邏輯感。

    “防衛過當≠必須對方先動手!”

    “《刑法》第20條所描述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從未要要求過是誰先動手!”

    是的。

    對方先動手,你再反擊,對方給你弄死,依舊有可能是對方正當防衛。

    沒有人要求必須是被動防守時,才算防衛!

    “被告人起初是抱著‘開玩笑’‘打鬧’的心思與死者交談,即便有過分舉動,但並未危及其生命安全!”

    孫冰開口,又是一輪猛烈的攻勢。

    “而死者的行為呢?”

    說著。

    反方再次遞交出一輪證據。

    “審判長,這是案發時,警方在現場所採集到,有關兇器的鑑定以及被告的身體狀況描述。”

    說著。

    她將幾張照片,以及一份鐵棍的鑑定報告遞交上去。

    照片是拍攝的劉婧琪,聚焦點在於對方的脖頸。

    那裡有一道劃痕...一道微微出血的劃痕。

    根據現場調查。

    這劃痕赫然是一根木棍所造成!

    “棍上檢測死者楊佳樂手掌所分泌的油脂,可以確認此條險些致命的傷痕,是由楊佳樂所造成。”

    “審判長,試想一下。”

    “如果這不是揮舞,而是刺!”

    “那麼......”

    孫冰將目光從法官身上,轉移到黃石身上。

    “被告人劉婧琪會呈現什麼狀態!?”

    兇器是斷掉的課桌木腿,很鋒利,如果以同等力度刺向脖頸...大機率會死。

    也就是說......

    “這已經超出被告人對死者所造成的威脅!”

    “更是明確侵害到被告人劉婧琪的人身生命安全,是一起十分暴力、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經由筆記本佐證楊佳樂本身思維,我方認為......”

    “楊佳樂主觀上,帶有故意殺害劉婧琪的意識,而劉婧琪是本案受害者,所作所為均為自保!”

    孫冰一股腦將所有東西全都丟了出去。

    “甚至,就連楊佳樂的死亡也非他親手所為。”

    “而是跌落天台墜樓而死。”

    “被告人沒有‘追擊、過當’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範疇。”

    簡而言之。

    便是你主動抽了一個人一巴掌,對方暴怒之下做出險些令你身死的行為。

    這時,你進行不過當的反擊,卻造成對方身死,法院不會判你故意殺人,而是正當防衛。

    只是套入這起案件中......

    “你是說,一個長期欺凌他人的非但不是兇手,甚至還是受害者?”

    “而被欺凌致死的女孩,卻成了加害者!?”

    黃石只覺荒謬,他好似聽到了什麼不可理喻的事情。

    “荒謬...審判長,恕我直言。”

    一般來說,即便表述不認可,對方也不會用荒謬這種詞彙來描述。

    基本只能以法例和案情來反駁,但黃石實在是忍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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