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章 易中海伏法
“好。”审判长看向公诉人,“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孙检察官站起身,拿起一份文件,开始宣读,他声音洪亮,带着不容置疑的威严。

    “京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检刑诉字(1963)第47号。被告人易中海,男……”

    起诉书详细叙述了案件事实,自1952年1月至1963年1月,何大清每月从保定汇款给易中海,委托其转交何雨柱、何雨水兄妹作为生活费。11年间,何大清共汇款130余次,总额1900余元。但易中海从未将款项转交,也未告知何家兄妹汇款之事,将款项全部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易中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何大清提供的汇款存根130余张,有保定第一棉纺织厂出具的证明,有何雨柱、何雨水、白秀英等人的证言,有红星轧钢厂保卫科的侦查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孙检察官顿了顿,声音提高了几分,语气更加严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中海身为工人阶级一员,本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但其利用邻里信任,长期侵吞烈属子女生活费,时间长达11年,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更是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玷污了工人阶级的光荣称号,是工人阶级的败类!”

    这几句话像重锤一样砸在法庭上。

    旁听席上,何雨柱的拳头握紧了。

    何大清低下头,肩膀微微发抖。

    雨水咬着嘴唇,眼泪在眼眶里打转。

    易中海脸色惨白,嘴唇哆嗦着,想说什么,又说不出来。

    孙检察官继续宣读:“被告人易中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他放下起诉书,看向审判长:“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点点头:“被告人易中海,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易中海抬起头,声音颤抖:“我……我有话说。”

    “准许。”

    “我承认,何大清是寄了钱,我也确实没把钱给柱子他们。”

    易中海的语速越来越快:“但一开始,我不是想贪这个钱!真的!何大清走的时候,柱子才十几岁,雨水才几岁,柱子脾气冲,手里有钱肯定乱花。我是怕他不懂事,把钱糟蹋了,所以才帮他保管!”

    他看向何雨柱,眼神里带着恳求:“柱子,你想想,你父亲离开后,院里谁对你最好?是不是我?你饿的时候,我没给过你吃的?你衣服破了,我没让一大妈给你补过?我是真心为你们好啊!”

    何雨柱冷冷地看着他,没说话。

    易中海又转向审判长,声音带着哭腔:“审判长,我承认我后来是糊涂了。时间长了,我就怕,柱子的脾气暴躁,我怕我给他钱,他会闹起来,我是厂里的八级工、是院里的一大爷,我丢不起这个人。那些钱我一分没花啊!我都记着账呢,想着等时机成熟了,我再拿出来给他们……”

    “易中海!”孙检察官猛地站起身,“你在侦查阶段可不是这么说的!你说何大清跟寡妇跑了,不要孩子了,这钱就不能随便给何雨柱兄妹,你得让他们饿肚子,才会求你,你才好施加恩惠,控制何雨柱给你养老!现在到了法庭上,你倒成了保管了,你说时机成熟给他们,那我问你,何雨柱已经结婚了,孩子都有了,你为什么还不给他们,你觉得什么时候才是时机成熟?”

    他拿起一份笔录,走到审判台前:“审判长,这是被告人在红星轧钢厂保卫科的供述笔录,第三页第七行,他自己亲口说的话,有他的签字和手印。请法庭质证。”

    书记员将笔录接过,递给审判长。

    审判长看了看,又递给审判员和陪审员。

    易中海脸色更加苍白,额头冒出冷汗。

    孙检察官走回公诉人席,目光如炬地盯着易中海:“你说你是代为保管?那我问你,何雨柱兄妹饿得去捡垃圾,你为什么不这些钱给他们?何大清写给何雨柱兄妹的信,你为什么不给他们?11年!整整11年!这130多次汇款,你每一次都代为保管?每一次都忘了说?易中海,你自己信吗?”

    易中海张了张嘴,说不出话来。

    孙检察官转向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所谓代为保管之说,完全是狡辩!长达11年的持续侵吞,每月按时取款,从未有一次告知,从未有一次转交,这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是利用人民群众的善良和信任,进行的系统性的、长期性的欺诈和剥削!”

    法庭里鸦雀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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