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放完了。审判长看着被上诉人。“你对这份录音有什么意见?”
被上诉人的脸色变了,不是变红也不是变白,是那种被人用一记闷棍打在后脑勺上的灰色。嘴角那丝笑意彻底消失了,嘴唇抿成了一条线。他的律师站起来,声音有些急促。
“审判长,这份录音的真实性需要鉴定。不能排除是上诉人剪辑合成的。而且,即使录音是真实的,聊天内容也不能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性骚扰行为。这些话虽然不合适,但还没有达到性骚扰的程度。”
陈正明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行字——“真实性需要鉴定。但不能因为需要鉴定就不采信。鉴定是程序,不是障碍。”
审判长没有回应律师的质疑,转向上诉人。“上诉人,还有别的证据吗?”
上诉人摇了摇头。“没有了。录音是我唯一的证据。我录了很多次,每次都不完整。这是最完整的一次。其他的都被他发现了,删掉了。”
她低下了头。手指不再蜷着了,松开了,平放在膝盖上。
审判长合上文件夹。“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上诉人发言。”
上诉人站起来,没有稿子,没有材料,只有她自己。“审判长,我不是为了钱。我是为了尊严。他侮辱了我,公司不管,法院不判,我还能找谁?我只能靠自己。我把录音拿出来,不怕被人嘲笑,不怕被人污蔑,不怕被人报复。我只想让法院还我一个公道。公道不在,法律在。法律在,法院就要替我做主。”
她的声音颤抖了,但每个字都像钉子,钉在法庭的空气里。
被上诉人的律师站起来,翻开材料。“审判长,上诉人提供的录音的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录音是真实的,聊天内容也不能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性骚扰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言语不当,尚未达到性骚扰的程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论持续了将近一个小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是个年轻的女律师,声音不大,但每个字都像子弹。
她引用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引用了学术观点和司法判例。她把一审判决的每一条漏洞都扒了出来,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地剥开,露出里面的核心——一审法院不是证据不足,是不敢判。
陈正明在笔记本上飞快地记着。
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陈正明走出法庭,站在走廊的窗前。方远从后面跟上来,递给他一杯水。“陈院长,这个案子,您怎么看?”
陈正明喝了一口水,水是凉的,他没有皱眉。“录音的真实性需要鉴定。但即使没有录音,现有的证据也够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同事的证言、上诉人的陈述,这三样东西单独拿出来不够,但放在一起,就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一审法院不是证据不足,是标准太严。改判,不是改事实,是改标准。”
方远接过水杯。“改判,被上诉人肯定会申诉。他的律师很厉害,在省里很有名。”
“申诉是他的权利。判决是法院的权力。他申诉,我们审查;他上诉,我们审理;他信访,我们接待。权力和权利,不能混淆。他的权利不能剥夺,我们的权力不能放弃。”
方远沉默了片刻,把水杯放在窗台上,转身走进了法庭。
十五分钟后,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同事证言、上诉人陈述以及录音资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了性骚扰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槌落下,余音在法庭里回荡。
上诉人从原告席上站了起来,眼泪流了下来。不是嚎啕大哭,是那种憋了一年多的、终于可以释放的、但还是很轻很轻的、像一条被堵了很久的小溪终于找到了出口的无声流淌。
她的律师抱住她,两个人抱在一起。旁听席上有人鼓掌,被法警制止了。被上诉人脸色铁青,推开椅子,大步走出了法庭。
陈正明合上笔记本,站起来,走出法庭。走廊里的声控灯亮了。方远跟在后面,手里拿着那份判决书草稿,脚步很轻快。
性骚扰案的二审判决书,合议庭写了十几页,把改判的理由写得很清楚——为什么一审的标准太严?为什么二审的标准更合理?为什么要改判?每一条都有依据,每一个依据都有出处。
方远跟上来,与他并肩走着。“陈院长,性骚扰案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