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席上有人在低声议论——“这个公诉人是谁?以前没见过。”“省纪委调来的,姓陈。”“听说办过刘志强案。”议论的声音不大,但在法庭这个安静的空间里,像石子丢进水里激起的涟漪。
乔绍廷开始质证了。
他站起来,整了整领带,走到辩护人席前面的台子后面。他的动作很慢,像是在故意拉长时间,给法庭制造一种压迫感。
“审判长,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具体理由已在庭前会议中阐述——讯问在凌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被人为中断十七分钟,中断期间发生了什么无从得知。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排除。”
陈正明站起来。“审判长,公诉人回应。第一,关于夜间讯问,公安机关已出具情况说明,解释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连夜讯问。第二,关于同步录音录像中断,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是‘人为中断’,但未认定中断期间存在违法行为。
公诉人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实施了非法取证行为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录像中断就排除被告人的供述。第三,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内容稳定,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综合以上三点,公诉人请求法庭依法采信该份证据。”
乔绍廷没有让步。“审判长,辩护人补充一点。公诉人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但辩护人要说的是——侦查机关有责任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中,同步录音录像被人为中断,侦查机关无法证明中断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行为。举证责任在侦查机关,不在辩护人。既然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后果就是证据排除。”
法庭里安静了。
陈正明看着乔绍廷。乔绍廷也看着他。两个人的目光在法庭的空气里碰在一起,没有火花,没有闪电,只有一种无声的、冷静的、像两把刀架在一起、谁也不让谁的较量。
王法官轻咳了一声。“公诉人还有补充意见吗?”
陈正明收回目光。“有。辩护人说举证责任在侦查机关,这一点公诉人同意。但辩护人忽略了一个事实——同步录音录像被人为中断,并不等于侦查机关无法证明中断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可以提供讯问室的监控录像、其他在场人员的证言、被告人的体检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中,侦查机关已提供了讯问室的监控录像——虽然不是同步录音录像,但可以证明讯问过程的连续性。被告人陈某某在讯问后次日送看守所时,体检记录显示其身体无异常。这些证据都可以佐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公诉人认为,录像中断是一个瑕疵,但这个瑕疵不足以否定整份证据的证明力。”
王法官合上面前的文件夹。“关于证据合法性问题,合议庭会进行评议,在判决中作出认定。现在继续举证。”
接下来的几天庭审,陈正明每天都坐在公诉席上,从早上八点半坐到下午五点,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他出示证据,询问证人,回应辩护人的质疑。他的声音始终不大,但始终很清楚;他的表情始终没有什么变化,像一潭没有风的水。旁听席上有人在看他,有人在议论他,有人在笔记本上记录他的一言一行。他的目光始终在法官、被告人、辩护人之间来回移动,不急不躁,不卑不亢。
第五天,辩论阶段。
陈正明站起来,发表公诉意见。他没有稿子,只有笔记本上列的几个关键词。这几分之一个星期的庭审,他把公诉意见在脑子里反复打磨了无数遍,每一个字都像刻在石头上的碑文,不需要看稿子,只需要让它们从心里流出来。
“审判长、审判员,江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他的声音不大,但整个法庭都安静了,连被告席上一直晃来晃去的李某某都停止了晃动。
“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他翻开笔记本,看了一眼,然后合上,看着法官席。“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拘禁、洗钱等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他顿了一下,目光从法官席移到被告席上,落在陈某某身上。
“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辩称,他与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只是朋友关系,不是组织。但证据表明,他们之间有明确的层级、分工和利益分配机制。陈某某居于核心地位,负责决策和指挥;李某某等人负责具体实施;王某某负责洗钱和转移资产。这不是朋友关系,这是犯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