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法律,需要看见!
    郑美玲退庭后,全场依然安静。

    一块嚼不烂的东西扼住了每个人的喉咙。

    吴良从案卷底部抽出一份装订成册的材料,封面贴著精神卫生中心的標识。

    “审判长,辩护方申请传唤第三位证人,铜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马伯安。同时申请当庭播放一份时长四分十二秒的录像资料,拍摄时间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晚,地点为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倪大勇病房。”

    郭勇:“录像內容是什么?”

    “被告人倪大勇在听到丁虎录音后,被触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典型发作过程。”

    “关联性?”

    “证明两件事。”吴良竖起两根手指,“第一,丁虎的言语对倪大勇构成特定的精神触发机制。第二,倪大勇在触发状態下的行为模式,与案发现场的犯罪特徵形成对应。”

    张建站起来:“审判长,公诉方不反对传唤证人马伯安。但辩方试图用事后拍摄的录像来反推案发时的精神状態,这种倒推逻辑在证据法上没有依据。一个人在病房里的表现,不能等同於他在案发现场时的状態。”

    “如果触发机制一致呢?”

    吴良转过身,直视张建目光炯炯。

    “张检察官。如果丁虎的录音在案发前后触发的生理反应完全一致。那这份录像就不是倒推,而是客观记录了被告人对特定触发源的应激模式。”

    郭勇的目光最终落在吴良手中的材料上。

    “合议庭允许播放。但辩护人必须先在证人证言中建立录像与案发时的关联性框架。录像在证人作证完毕后播放。”

    “谢谢审判长。”

    吴良转身。

    “请马伯安出庭。”

    侧门推开,马主任的白大褂换成了深色西装,手里拎著一个老旧的公文包。

    他在证人席上站定,报完身份信息后书记员递上誓词。

    吴良等他念完才开口:“马主任,请介绍你的专业背景。”

    “临床精神病学,执业二十四年。省精神卫生协会常务理事,省厅特聘司法精神鑑定专家,从事司法精神鑑定十六年。”

    马主任目不斜视,语调鏗鏘有力。

    “倪大勇是你的病人吗?”

    “是。八月二十一日晚收治入院,我直接负责。”

    “入院诊断?”

    “偏执型精神妄想症,伴隨创伤后应激障碍。

    “入院时情绪极度亢奋,明显被害妄想,攻击倾向显著。药物干预后症状部分缓解,但特定触发源可在极短时间內重新诱发急性发作。”

    郭勇静静听著,马主任算是他的老熟人,先前不少次庭审中都打过交道,对於他的证词可信度也是很高。

    介绍完当日情况后,吴良把录像资料交到书记员手里。

    “审判长。这是当天病房监控的完整拷贝。申请播放。”

    同时,走到被告席边,申请为倪大勇戴上眼罩和耳塞。

    郭勇抬手示意。

    隨后眾人目睹了倪大勇当天在病床上的反应。

    不少人抿起嘴唇。

    旁听席最后一排,倪香把脸埋进併拢的掌心里。

    张建站起来,嘴唇微动,像是在组织措辞,但又放弃,重新来过。

    “马主任。”声音轻缓了许多。

    “倪大勇的病情与本次犯罪之间的关联,你们医院的鑑定结论是什么?”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马主任答得很快。

    “为什么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张建疑惑。

    “因为他在案发时保留了基本的辨认能力。他知道自己杀的是丁虎,也知道用刀可以致人死亡,同时行为有目的指向性。无论是抵达丁虎住所,还是之后与之发生衝突。这些都需要一定程度的认知和决策。不能完全辨认,不等於完全不能辨认。”

    “所以按你的判断,他当时知道自己是在犯罪?”

    马伯安看了张建一眼。

    “检察官,这个问题不在我的鑑定范围內。我只能告诉你他处於一种被精神病理状態严重削弱的意识条件之下。至於这种条件下法律应当给予怎样的评价——”

    他略微停顿。

    “那是您的专业。”

    张建没有追问,转向审判席:“公诉方对马伯安的鑑定资质和鑑定意见的客观性不持异议。但本案的核心不是被告人有无精神疾病,而是这种疾病是否足以成为免除或大幅度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

    检察官试图將一切拉入原有的轨道之中。

    “精神疾病不是杀人的通行证。如果每一个有精神问题的人都可以据此减轻罪责,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话说出口,他下意识侧过头,瞥了一眼辩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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