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另有其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据一来源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需发表意见。该录像为辩方自行拍摄,案发时天气、光照、车辆状態、被害人体態均无法完全復现,不能直接等同案发现场。”

    这话说得很稳妥,不带情绪,也没有丝毫轻视之意。

    张建要打的点很明確:模擬录像可以看,但不能让法庭被录像带著走。

    孙薇也站起身。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补充意见。辩方自行模擬画面应严格限定证明范围,不能据此推导被告人当时必然无法看见被害人。”

    李军点头。

    “辩护人意见?”

    吴良笑了笑。

    “同意。”

    此言一出,法庭內几个人都愣了一下。

    张建眉头微动,他准备好的第二轮意见还没出口,就被这一句“同意”堵了半截。

    吴良道:

    “我方从未主张这段模擬录像能够百分之百復现案发经过。它只证明一件事。”

    “正常驾驶人无法预见这种风险。”

    他抬头看向审判席。

    “而公诉机关若要指控周海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证明他应当预见,並且能够预见。”

    “如果一个风险在当时的环境下对正常人不可预见,那就进入了《刑法》第十六条的评价范围。”

    他说到这里,声音才稍稍提高。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並非出於故意或者过失,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佳景眼睛亮了一下。

    来了。

    从这句话开始,案子才真正进入吴良的节奏。

    李军沉吟片刻。

    “准许播放。请书记员协助。”

    大屏幕亮起。

    第一段,是案发当天清晨的公共监控。

    画面略暗。

    绿苑小区的地下车库出口,周海的银灰色轿车缓缓上坡,车灯扫过坡道边缘。

    隨后,车辆轻轻一顛。

    没有急剎。

    没有加速。

    它以一种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速度开了出去。

    因为如果没人知道那里躺著一个人,这段画面就只是千千万万个早高峰里,某个男人开车上班的早晨。

    第二段,则是吴良拍摄的模擬录像。

    镜头从驾驶位拍摄。

    车头上坡,引擎盖抬起。

    坡顶之后,前方地面被遮住一截。

    等到被深色毛毯覆盖的人影进入视野时,车头已经距离它极近。

    再加上清晨的光线,毯子和地面几乎黏在一起。

    旁听席里有人下意识皱起眉。

    “这,好像確实看不到。”

    “如果是我在开车…哎哟,不敢想啊。”

    “我怎么觉得他说的还真有道理啊。”

    “”

    被告席上,吴良没有急著说话。

    他等视频放完,才转回身来,面向审判席。

    “审判长,关於死者刘桂芳长期在小区公共道路、车库周边睡臥一事,我方申请出示第二组证据。”

    “包括物业劝阻记录、社区调解记录、民警出警记录,以及物业通知家属到场处理的登记表。”

    李军问:

    “证明目的?”

    吴良语气平稳。

    “证明刘桂芳长期存在异常睡臥行为,物业、社区、民警曾多次联繫其家属,提醒其家属加强照护。”

    听见这话,对面坐著的王丽浑身一震。

    吴良没有看她,语调逐渐提高。

    “同时证明,真正长期掌握死者危险行为模式的人,实则另有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