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尽全身力气,掐住了耀红的脖子。
耀红恨极了他。
她双眼血红,面目狰狞,拼尽最后的力气疯狂挣扎——恨不得把这个畜生一起拖进地狱。
但她没能挣脱。
赵志红掐死了她。
他自己也累得快虚脱了,躺在面包车后座,大口大口喘气,歇了五六分钟,才起身翻找财物。
只找到了七十多块钱。
他把尸体拉到某厂到大桥之间的一段路旁,在树林里挖了个坑,埋了。
后来,警方根据赵志红的供述和指认,找到了那具尸体。
dna比对,就是耀红。
那把挖坑的铁锹也找到了。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一条链,全对得上。
他认了。
2005年,赵志红的罪恶狂潮。
7个月时间,作案6起,侵犯6人,杀死5人。
猖狂到了极点。
警方后来把所有证据汇总在一起——被害人体内的精斑dna鉴定一致,现场提取的指纹与赵志红的指纹吻合,受害者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伤情鉴定、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环环相扣。
赵志红自己也供认不讳。
我国刑事诉讼法写得清清楚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要判一个人有罪,必须把所有证据放在一起审,确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行。
2006年年底,呼和浩特中院的一审判决下来了。
赵志红被认定犯下17起案件——故意杀人、侵犯、抢劫、盗窃,加起来一共17起。
他用刀刺、用绳子勒、往水缸里按,手段残忍,致6人死亡。
侵犯幼女2人、成年妇女10人。
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但是,法院同时认定:有4起案件,暂时不能算到他头上。
其中第一起,就是1996年4月9日毛纺厂公厕那起——呼格案。
法院的审查意见写得很细。
赵志红虽然主动供述了这起案子,作案地点、主要手段跟证据大致能对上,但很多细节前后不一致。
作案时间,他在晚8点到晚10点之间说过好几个不同的点。
他多次供述自己“射出了,可现场勘验和尸体鉴定都明确写着:被害人分泌物中未检验到。
他说被害人“穿得不多、没系皮带”,可实际情况是——被害人穿得很多,还系了皮带。
他说自己揪下了被害人的耳环,可尸检显示:被害人双耳没有任何损伤。
这些问题,不是小毛病。
它们说明一件事:赵志红的供述,跟现场证据对不上。
指向他作案的证据,只有他自己的话。
而他的话,站不住脚。
其余三起案子,也是同样的情况。
1996年7月10日,一个15岁女孩被杀。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跟赵志红的脚长差距很大——这个矛盾解释不了。
1999年3月,一名23岁女性被害,关键的阴道拭子没做检验,检材后来还弄丢了。
1999年6月,一名17岁女性被害,被害人的内裤和阴道分泌物都灭失了,没法做dna鉴定。
四起案子,每一起都是同样的问题:证据链断了。
要么是当年没提取,要么是提取了又弄丢了,要么是赵志红的供述跟现场自相矛盾。
所以法院的结论是: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这四起案子就是赵志红干的”这个唯一结论。
不予确认。
换句话说,g49案在法律上,还是没有“真凶”落定。
呼格的冤屈,依然悬在半空中。
赵志红供出g49案之后,有一个人坐不住了。
冯志明——当年呼和浩特新城分局副局长,那个一手把呼格推进深渊的人。
他居然利用职权,单独提审了赵志红。
一个已经落网的重大嫌疑人,一个当年冤案的办案领导,单独见面——这严重违反司法规定。
这件事很快引起了呼市公安局领导的注意。
赵志红被转移了,看管民警也换成了武警。
多位呼市政法系统的干部后来透露,冯志明始终认为呼格案没办错。
他觉得赵志红在说假话。
但也有人说,冯志明心里清楚自己当年干了什么,只是想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