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田亩隐匿之弊未绝。玄夜卫核苏、松二府,得士绅匿田三千二百亩有奇,或寄籍浮屠(如苏之报恩寺僧纲司,为士绅某匿田三百亩,岁分银五十两),或托名宗族(松之王氏,以百五十亩田记宗祠籍,避纳粮)。江南籍官多以乡谊、私馈故,佯为不知,甚者为其保,致漕粮岁缺千五百石。
其二,米质参差之害仍在。边军副总兵李默密报:宣府卫受江南漕粮万石,次米(瘪粒过四成、带霉斑者)占三成,士卒食之腹胀腹泻者日增三十余人,冬防操练几废。究厥由,士绅图省费,多掺次米;漕官(如松之漕运通判)受银五百两,验米时 “走马观花”,纵之过关。
又察江南籍官与士绅暗通之险:户部侍郎(江南籍)尝密函苏知府,言 “士绅乃地方柱石,田亩核查宜宽不宜严”;扬之漕运同知,与士绅李氏会于画舫,议 “若按亩纳粮,便唆漕卒缓运,迫朝改策”。臣恐官官相护复起,漕改功亏一篑,遂拟新规、绘监察图,以固漕运国脉。
核查之主:以玄夜卫北司为主,择谙江南田亩规制之校尉二十人,分七组赴苏、松、常、镇、扬、淮、嘉七府;御史台遣监察员七人,各随一组监;户部派粮吏七人,携元兴朝《江南田亩册》为底,比今时田界。
核查之域:凡士绅名下田,含宗族祠田、浮屠寄田、佃户代耕田,皆逐一丈量。祠田需分户登,寺田需核僧纲司原册,佃田需验佃契(无契或契载亩数与实不符者,归户主籍)。
田百亩以下者,每亩纳漕粮三升(循元兴朝周忱旧制,
百亩至二百亩者,每亩
二百亩以上者,
凡自陈昔年匿田者,免增缴,唯按基数纳粮。
上白米:粒实(瘪粒不满一成)、无霉无沙、
中米:粒略瘪(瘪粒一成至三成)、
次米:瘪粒过三成、或有霉斑、或沙每石过五钱,合同篇下准。
上白米:市价每石银三钱二分,漕收购价加五分,为三钱七分(循永熙朝 “优粮优收”
次米:折三成,每石银二钱二分(较市价低一成,且次米占漕粮总额过一成者,需补纳上白米足数,补纳者按基数纳,无加价)。
士绅匿田不陈者,除按等纳粮外,每亩罚银一分(折漕
漕官验米舞弊、受士绅银者,革职勘
浮屠僧官、宗族族长庇匿田者,按 “匿田同罪” 处,僧官还俗,族长革功名。
臣亲绘此图,以江南漕运主航道为轴,分七段设监察点,各点注士绅势力核心、监察官权责,图凡三卷(正本
苏州段:起苏埠,抵昆界,士绅势为吴郡堂(掌苏埠装卸、仓廪,堂主为前礼部侍郎致仕者,与苏知府有旧),注 “绅势核心:吴郡堂,关联官:苏知府(已逮)”
松江段:起松埠,抵青界,士绅势为王氏(掌松仓,垄断漕船赁,与漕运通判交通),注 “绅势核心:王氏仓,关联官:松漕运通判”
常州段:起常埠,抵丹界,士绅势为李氏(掌常至镇段漕船押运,与常府同知有银契),注 “绅势核心:李氏漕队,关联官:常府同知”
镇江段:起镇埠,抵扬界,士绅势为赵氏(主营漕粮中转,与镇知府私厚),注 “绅势核心:赵氏中转仓,关联官:镇知府”
扬州段:起扬埠,抵淮界(漕运枢纽),士绅势为多姓合(吴、王、李姓共掌扬仓,与江南籍官联络频),注 “绅势核心:扬联仓,关联官:扬知府、户部江南司主事”
淮安段:起淮埠,抵宿界,士绅势为刘氏(掌淮至京段漕船调度,与淮漕运参军有旧),注 “绅势核心:刘氏调度所,关联官:淮漕运参军”
嘉兴段:起嘉埠,抵苏界(支线漕道),士绅势为陈氏(掌嘉至苏支线漕粮,与嘉府通判交通),注 “绅势核心:陈氏支线,关联官:嘉府通判”。
员役之选:每点派玄夜卫文勘官一人(非江南籍,自北司调)、御史台监察员一人(避江南籍)、户部粮吏一人(谙漕粮核算
玄夜卫文勘官:核漕船米质(随机
御史台监察员:监纳粮流程(田亩丈量、米质定价
户部粮吏:核纳粮
协同之制:三方日晨会商,遇大事(如士绅聚抗、官阻)需联名上闻,不得独断;扬段(枢纽)增派玄夜卫精锐五人,直隶臣(谢渊),防官绅大规交通。
臣之方案,
按田纳粮之制:承元兴二十二年周忱抚江南时 “均田缴漕法”,忱尝核江南士绅田千五百亩,定 “每亩纳粮二升八合”,臣今增基数、
米质分级之制:承永熙十年《漕粮米质定价令》,彼时定 “上白米加价三分、次米折价二分”,臣今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