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章 第245章
神色稍缓,“全厂工人都看着,我们的处理态度至关重要。

    若处置不当,很可能影响工人的生产积极性。

    轧钢厂毕竟是重工业企业,原料沉重、设备复杂,历年来的工伤事故其实并不少见。”

    

    若最终认定是工人违规操作,处理起来便相对清晰。

    当然,该有的抚恤和补偿绝不能少,否则难免让工人们心寒。

    

    当天下午,关于贾东旭事故的临时委员会会议在机关楼三层召开。

    与会者包括吴磊、娄振华、杨伟民、郑抗战、人事科长沈勇、财务科长邹玉华以及工会主任高伟。

    

    “同志们,今天会议主要讨论一车间工人贾东旭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方案。”

    厂长娄振华主持会议,首先请调查组组长杨伟民汇报情况。

    

    “贾东旭,男,1932年出生,家住南锣鼓巷95号院中院西厢房。

    两天前因砂轮碎裂导致死亡,事故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发前一天下班时,其师父、高级工易中海同志依照惯例对砂轮机等日常设备进行了分解保养,完成后以废油擦拭并加以遮盖存放。”

    

    易中海当晚突发急症,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告假休养。

    

    贾东旭上工时,发现砂轮机已保养完毕,便着手进行组装。

    

    他随师学习保养技术已有五个月,周围工友并未觉得有何异常。

    

    组装完成后,贾东旭按规程试机,这一步也在正常操作范围之内。

    

    然而据工友回忆与现场勘查,他在师父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打磨工具,明显超出了个人可操作的合理界限。

    

    砂轮正是在那时骤然碎裂——这无疑是一起违规操作导致的致命事故!

    调查汇报至此结束,请各位同志复核。”

    

    杨为民陈述完毕,将预备好的调查报告逐一发放给在场人员,随后落座。

    

    “请人事科长说明相关政策的依据。”

    

    “书记、各位领导:

    依据一九五零年十二月颁布的《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及《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文件,全国执行统一标准:

    因公牺牲的抚恤额度为粮食六百斤至两千四百斤,折合现金一百四十万元至五百五十万元。

    

    贾东旭属违规操作致自身死亡,赔偿数额应在此区间内酌情确定。”

    

    人事科长沈勇早有准备,完全依照政策给出了赔偿范围;

    具体数额,则需集体讨论决定。

    

    “大家谈谈吧,该怎么定这个赔偿。”

    

    吴磊眉头微蹙——没有明确标准,决议便显得艰难。

    

    “我先说几句,权当引子。

    

    按实际情况,贾东旭既然属于违规操作,抚恤标准理应贴近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