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成立。
2000年4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这起特大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文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梁喜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小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老六,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孙超俊,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相关涉案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不等。
面对一审判决,李文安、梁喜忠均提出了上诉,声称自己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他们的上诉,经过认真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000年7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文安、梁喜忠两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