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密钥”,印证销毁的彻底性。
返程安保依据:《1971 年外交设备返程安保标准》(编号外 - 返 - 保 - 7101)现存外交部安全局,规定 “密码箱需随身携带、双人值守(每 30 分钟检查)、新增铅封(QF-7101 型,唯一编号),遇盘问按‘外交通信设备’回应”,与团队的安保措施一致;《1971 年中方代表团航班安保记录》(编号外 - 航 - 保 - 711224)记载 “12 月 24 日纽约→北京航班,密码箱由小李携带,铅封编号 711223,无安检阻碍”,印证返程的真实性。
自毁装置依据:《1971 年化学自毁装置技术参数》(编号军 - 自 - 参 - 7101)现存国防科工委档案馆,规定 “自毁胶囊无泄漏、触发阈值 20N,内窥镜型号 NE-7101,压力测试仪精度 ±1N”,与团队的检查参数一致;《1971 年自毁装置测试记录》(编号军 - 自 - 测 - 7112)记载 “触发力 21N 时预警,20N 以下无响应,灵敏正常”,印证自毁装置的状态。
成果确认依据:《1971 年外交密码保障任务成果确认标准》(编号外 - 保 - 确 - 7101)现存外交部国际司,规定 “成果确认需‘通信 100% 成功、设备零故障、零泄密’,国内需核对所有记录备案”,与团队的成果确认流程一致;《1971 年纽约任务国内确认记录》(编号外 - 内 - 确 - 711223)记载 “国内确认团队汇报属实,零泄密零故障,同意返程”,印证成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