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章 乡试第二场
案子全都剖析清楚才行。

    前面四件案子,李钰逐句分析,将案件和脑中记忆的律法一一对应。

    大景朝的法律十分多,要想将这些律法全部背完,还不能忘记,不是件容易的事。

    但对于李钰来说却是最轻松的。

    四书五经他背诵后,需要融会贯通,才能写出好的文章。

    但律法就不用了,将案子和律法一对照就知道怎么判。

    此刻他脑海中记忆的律法,就像是书本一样翻开,他只需要根据索引寻找到对应的判罚条款,写下来就行。

    前面四道没有多久时间就完成了。

    轮到最后一道。

    案子说的是田产纠纷问题。

    赵阿氏状告乡绅陈员外。

    赵阿氏称:其夫赵大生前因急用,将家中十亩水田‘活卖’于陈员外,得银四十两。

    契上书写明‘五年内原价赎取’。

    然其夫次年病故。

    现赵阿氏辛苦攒足四十两,欲赎田。

    陈员外却称,赵大当年并非‘活卖’,而是将此田‘绝卖’于他,并出示一份有赵大画押、中人签字的‘绝卖契’。

    赵阿氏坚称从未听闻绝卖之事,指斥陈员外趁其夫病故,将‘活卖契’偷改为‘绝卖契’,欲图吞产。

    陈员外则反诉赵阿氏妄图赖账赎田。

    双方各执一词,均无其他旁证。

    问这个案件如何判。

    李钰看完这案子,揉了揉眉心。

    这案子看着不复杂,但其实不好判。

    双方都只有一份契据和说辞,没有其他证据。

    赵阿氏说是‘活卖’,陈员外说是‘绝卖’。

    谁真谁假?”

    若站在陈员外立场,他手握绝卖契,白纸黑字,画押,中人俱全。

    这是最强有力的证据。

    赵阿氏空口无凭,仅凭‘怀疑’难以推翻。

    按律,涉田土纠纷,以契约为准。

    若赵阿氏拿不出对方作伪的证据,则陈员外胜诉,田产归其所有,天经地义。

    但站在赵阿氏这边,她一寡妇,能辛苦攒足四十两原价来赎,可见其诚信。

    且赎田行为本身更符合活卖的逻辑。

    若真是绝卖,她何必再来?

    陈员外手握契约,处于绝对优势,确有作伪以吞并产业的动机和可能。

    中人往往是富户亲近之人,其证词效力存疑。

    这判词该怎么写,倒是让李钰有些为难。

    从情理上来说,他是同情赵阿氏的,但从证据上来说,显然陈员外更充分。

    想了想,李钰写下判词。

    1、鉴于绝卖情由不清,证据存疑,该绝卖契暂不予采纳。但赵阿氏所称活卖亦无契据证明,本案依存疑处理。

    2、田地暂归陈员外管业,但不得视为其绝对产业,仍需允许赵阿氏赎取。

    3、赵阿氏既备足四十两银,可交付陈员外。但念陈员外管业数年,未有功劳亦有苦劳,赵阿氏需另补其‘代管辛劳银’五两,共计四十五两,方可赎田。

    4、双方收银交田之后,原契据无论真伪,一并涂销,两不相欠。

    5、若赵阿氏无力支付额外五两,则此田归陈员外所有,视为绝卖,赵阿氏不得再争。

    自此,李钰乡试第二场全部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