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的研發嫌疑。”
徐德將本質說出。
吳鑫之所以無法推動獸用藥的認定,原因在於天河藥企擋著。
但現在,天河藥企這塊石頭被推開,那麼...這款新藥,自然是誰研發的,誰說了算!
“綜上所述。”
“本案,並不適用有關《刑法》第141條。”
“應當是......”
說著,徐德頓了頓,語氣緩和,輕了幾個度,緩緩道:
“《刑法》第147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本案,所有裁決,也應當基於這條進行審理!”
141條對應人用,147條,基本就是除人以外的所有藥物。
其中,獸用藥也包括了許多東西。
獸用飼料、藥物、魚藥,這些都算獸用藥。
只不過......
“不。”
公訴席檢察官劉顯聽完後,微微搖頭。
“被告方,有關藥物判定,一審法院並非基於天河藥企。”
“而是依照《藥品管理法》。”
“以他種藥品冒充此藥品,直接定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141條是人用藥。
但別忘了,假藥罪之前說過,用毒藥冒充藥物,也算是假藥。
同理。
用獸用藥冒充人用藥,隨後給人使用,也是假藥罪!
有關第一人民醫院內,那些病患是畜生嗎?不是,他們是人。
所以。
無論這款藥是人用藥也好,還是獸用藥也罷,最終是流入這些病患身體內的,所以,統一按照《刑法》141條法例,以人用藥來審理!
“異議!”
徐德不假思索,在對方話落的瞬間就直言開口道:
“公訴方,你方並未理清案件真實情況。”
“有關藥物作用到病患身體,並非是由我方當事人哄騙對方進行服用,而是寵物醫院!”
舉個例子。
你賣一包老鼠藥給人,讓對方去抓老鼠。
而這個買藥的人,卻說這是人用藥,給別人吃了導致死亡。
難道,這能證明你觸犯了《藥品管理法》,也就是你自己將老鼠藥冒充人用藥,賣給其餘人讓他們使用?
不。
“我方被告人,從未將藥物以人用藥進行販賣!”
“他的末端買家,是寵物醫院,而第一人民醫院的患者,是由寵物醫院所導致。”
被告席上,徐德開口,將思路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