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第九醫院·案’,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強姦、猥褻事件!”
“我方委託人之所以控制,只因對方是在加害,而之所以一直控制,也是因為加害並未消除,而是暫時被控制。”
“而在加害行為被短暫制止,存在長時間思索的情況下......”
“被告人張月,持刀,連續捅刺我方委託人17刀!”
“這已經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未遂!”
驟然間。
現場錯愕一片,就連檢察官,此時也愣了又愣。
範賀的意圖很簡單。
他在重疊行為!
是的。
強姦的控制行為,與正當防衛的控制行為,是相同的。
你可以說控制手臂,將其壓制,是準備強姦。
但同樣的。
也可以說是避免對方暴動殺人,正在自衛的防禦控制行為!
而鑑於......
劉國富,在一開始,確實是感受到了生命威脅,所以......
依照範賀的這番言論,他的行為,第一順位的判定應當是正當防衛,而不是猥褻,甚至是強姦!
“沒有強姦?”
被告席,錢昊有些忍不住了,臉色發黑,沉聲詢問。
“代理人,你方還在斷章取義!”
“哪怕劉國富一開始是進行身體控制,但...但後續性質依然發生改變。”
“通過現場錄音,以及監控中捕捉到的撕扯衣物來看......”
“這與《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定義完全一致!”
“否則。”
“請你方解釋,為何劉國富在‘自衛’期間,會做出撕扯衣物等行為?難道這也是自衛的一環!?”
單從控制,你可以說自衛。
但後續行為呢?
錢昊可沒聽說過,什麼自衛行為是需要扯碎自己的衣服,以及是作勢扒下自己的褲襠!
如果這也算自衛的話......
那什麼才算強姦!?
對方擺明了,是想以‘連續性動作’,將強姦的行為,強行與自衛反抗進行嫁接。
“這......”
審判臺上。
三個法官陷入思索之中。
兩人說的都屬於在司法程序上有道理的那種。
很少會出這種案子。
尤其是這種,同一種行為,卻能說出兩種法例,兩種思維的情況!